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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jmavis

[原创] 我国公参最大的问题在于环保部门不作为!(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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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3 03:25:5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实在,这个工作的确难做,一个原因是钱,特别是在小地方,恐怕就算政府去了,也很难摆平;另一个原因真的是环保部门的问题,一些专家说他去问别人就不同意,但你的表却写着同意,这不是造假么?我真心想说,你们是政府,一方面村民觉得你们可以为他们负责,另一方面是你们是官呀,他们能怎样?我跑过几个项目的公众参与,那些人都说这个项目就算说意见又怎能怎样,所以大家都不会配合你,因为与他关系不大。所以我们现在都是做部分有详细的,然后做部分不详细的,最后祈祷专家不要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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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3 12:5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做公参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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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3 18:3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觉得应该取消报告中的公参。公参应该换成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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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4 10:49:14 | 显示全部楼层
让公众参与的主体变成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环保部门这么做目的其实就是为了逃避和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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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5 02:5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环保部门没有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宣传引导民众正确理解环境问题很重要真正做过公参的估计都清楚,只要是个项目,公众都反对,但就是不表达,也不配合调查,嘴上说可以,调查表不填。有的干脆说,你们自己填填就行了,很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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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5 06:04:59 | 显示全部楼层
环保部替太多的部门承担了责任,但是又无权解决这些问题,但最终问题都已环保的名义暴露出来,这对环保部来说是非常不公正的。因此,我建议组建名副其实的环保部,名正言顺的进行审批与规划,权责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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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5 12:5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偏执了。
1公众参与的对象是受项目影响的公众、单位等,他们参与的是环评(环评不是狭义的编制!!!),发表自己的意见(国家相关法律明确指出公众有知情权!),他们提出的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并编制到报告中。而对于公示,这个应当是全过程公示,也就是说,开始工作前、工作结束前(由评价单位或是建设单位),报批前(这个由部门)都需公示!环评法也有相关要求!
2环评单位或建设单位的环评公示的法律地位,这个你是依法(环评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保护条例等)工作,不然,你就是违法!
3环评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的公众参与听证会的法律效力,是公众参与的一种形式,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反映公众意见(往往也就是最后通牒),听证会的结果作为公众参与的内容之一,不具备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听证会结论同意建设,公众依旧可以再次提出反对意见)
4公众究竟在环境审批中处于什么地位?这个,法律(不解释了吧···)规定,必须这么做!让普遍不懂环保的公众来执行一票否决权,是否真的有利于经济发展?这个,我们采纳的是合理的意见、要求,对不合理的采取回避。至于一票否决根本不存在啊,公众只是参与,最终是专家和部门决定,这个只是他们考虑的一个内容(拆迁啊这类的都有问题,群众反对,最后都建了,公众意见不是一票否决的···只是一个组成部分)。至于经济发展,主要是对象反了,公众反对,就是因为项目建设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企业建设就是为了企业的利益,我们搞环评其实是客观反映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在影响和社会效益上判断取舍。也就是说,公众心里都晓得事的···现阶段,出现的种种问题,基本可以这么说,经济不够发达,教育有缺陷,公众文化素质不高,他们提出的意见直接是挂钩于自身经济利益,忽视环境的(企业给钱,你看他同意不?)
5对环保部门的要求,你这个简直就是推卸掉自己的责任了。法律规定该由谁负责的,谁负责完成。环评中规定是由环评单位完成的就该由单位完成,要不,你上人大吧,修改法律去···不然,就执行吧
ps,你讲公众过于主观,环保部门过于无为,想想自己的出发点吧(你自己就在推卸责任,减少工作量!最重要的,你没有法的概念)。另一个,环保部门替太多部门承担了责任,这句话···其实,你做环评该知道,附件中的意见是什么意思吧,这个是在推卸责任,不是承担!我同意你所说的环评确实太杂糅了,内容太复杂了广泛了,但是法律、导则规定都要论述,那么就执行喽(不然,去修改法律、导则吧)。未来的环评什么路子,谁说得明白?做好本职,不要想当然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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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5 15:5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怕的是你亲自调查了,到评审会时,专家打电话过去被调查者说不知道这情况,那当场就吐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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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6 04: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参难,难于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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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6 17: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替太多部门承担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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