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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环保部16日消息,2014年11月29日—2014年12月15日环保部对1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17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
环保部对其中5项环评报告不予批准。不予批准的项目均不同程度涉及“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
据国和论坛网统计,此次环评报告的不予批准率达到42%,较上次增高15个百分点。(2014年11月16日—2014年11月28日环保部对15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对其中4项环评报告进行不予批准或退回。)
不予批准的5项环评报告分别是:
1、大连市地铁2号线一期工程变更;
2、嵩县金牛有限责任公司牛头沟矿区(沙土凹金矿)改扩建工程;
3、内蒙古包头鑫达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4500t/d采选扩建工程;
4、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区二期扩建工程和贵州开阳化工有限公司磷煤化工基地年产50万吨合成氨变更工程。
编制单位分别是:大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中冶京诚(秦皇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和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
(来源:国和论坛网)
详情如下:
关于不予批准大连市地铁2号线一期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大连地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连市地铁2号线一期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受理的请示》(大地发〔2014〕149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2013年我部曾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进行过处罚,但你公司并未吸取教训,再次发生未经批准即擅自变更建设的违法行为,工程终点、线位走向、平面布置、占地、风亭冷却塔位置均发生较大变化,由此导致环境敏感目标增加。目前工程轨道已铺设完成。
二、对振动预测超标的大辛寨村、大辛寨村幼儿园未采取减振措施。
三、联合路站位置变更后,1#、2#、3#风亭距大连市第七十九中学距离最近仅5.2米,噪声和废气对学校影响较大。
四、工程变更后环境敏感目标变化较大,公众意见调查问卷样本比例过低,公众参与代表性不足。
鉴于上述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
我部委托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4日 抄送: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大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关于不予批准嵩县金牛有限责任公司牛头沟矿区(沙土凹金矿)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嵩县金牛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嵩县金牛有限责任公司牛头沟矿区(沙土凹金矿)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评审的请示》(金牛字〔2014〕58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
(二)违法建设的废石场A、空压机站和1383米平硐均位于熊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边界外500米范围之内,不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文化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8〕60号)相关要求。
(三)现有工程废石场、东沟尾矿库、历史遗留废弃地等未进行生态恢复,现有矿区涌水未综合利用,外排生活污水超标。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程分析方面,氰化物平衡和水平衡分析存在漏项,冶炼工艺产排污环节和源强分析不全面。
(二)污染防治措施方面,含氰化物废水回用方案不落实,相关废气污染防治和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可行性分析不充分,全泥氰化尾矿浆破氰处理反应中生成的二次污染物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论证不足,氰化钠运输及使用的环境风险分析论证不足,依托马家沟尾矿库的环境可行性论证不充分。
(三)生态影响评价内容不完整,提出的保护措施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工程改扩建后铅、砷、铬、镉排放量将大幅增加,未提出区域削减方案,不符合《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河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
鉴于以上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继续建设。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8日 抄送: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北京矿冶研究总院,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关于不予批准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区二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鞍钢集团矿业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查〈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区二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矿业〔2014〕58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现有哑巴山采区工程已于2012年启用西大背排土场,但该排土场周边500米范围内有80户205人尚未实施搬迁,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有工程采场及排土场边坡较陡,存在安全及次生环境风险隐患。
二、根据我部《关于2014年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的通知》(环办〔2014〕63号),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化工总厂三期技术改造工程未落实环评批复要求,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长期违法生产,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化工总厂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在挂牌督办期间,暂停审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除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以外的项目。
鉴于以上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部委托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8日 抄送:辽宁省环境保护厅,鞍山市、辽阳市环境保护局,中冶京诚(秦皇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关于不予批准内蒙古包头鑫达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4500t/d采选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内蒙古包头鑫达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内蒙古包头鑫达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4500t/d采选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请示》(中金鑫达〔2014〕123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
(二)现有临时废石场未设导流渠、渗滤液集排水设施以及堤、坝、挡土墙等,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相关要求。
(三)现有工程生活污水排放超标。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程分析方面,重金属平衡分析和固体废物分析存在漏项,水平衡分析不合理。
(二)生态影响评价内容不全面,工程建设对内蒙古梅力更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影响分析深度不够,提出的生态保护措施缺乏针对性,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11)要求。
(三)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内容不全面,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1)要求。
(四)工程扩建后铅、砷、铬、镉排放量将大幅增加,未提出区域削减方案,不满足《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内蒙古自治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
鉴于以上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继续建设。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8日 抄送: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包头市环境保护局,北京矿冶研究总院,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关于不予批准贵州开阳化工有限公司磷煤化工基地年产50万吨合成氨变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贵州开阳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开阳磷煤化工基地年产50万吨合成氨变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贵开化呈〔2014〕57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该项目变更内容较多,不利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增大,在未依法完成变更审批手续情况下,已全部实施,并投入试生产,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变更报告书中灰渣场场址未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l8599-2001)关于“应避开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区,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的要求进行比选论证。未分析废水排放管线、液氨管道泄漏对地下水环境影响,未针对地下水污染防治提出相应措施,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1)要求。
三、污水处理厂调节池规模与污水处理能力不匹配,初期雨水污染防控措施有效性不足,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不充分,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2.3-93)要求。
四、未明确厂区周边及液氨管道两侧环境影响搬迁居民范围、数量,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不完善,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要求。
鉴于上述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关于贵州开阳化工有限公司开阳磷煤化工基地年产50万吨合成氨变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修订版技术复核的报告(环评估书〔2014〕269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10日 抄送: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贵阳市环境保护局,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关于2014年11月29日—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的公告 2014-12-16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4年11月29日—2014年12月15日我部对1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17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4年12月16日-2014年12月22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10-66556405、66556045(行政审批大厅)
传 真:010-66556428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 编:100035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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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未批先建项目还有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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