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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lbmjawsyjr

[分享] 关于注销登记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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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9 21: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暂时注销,以后学习了,还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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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0 00:42:4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后挂证应该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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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0 09:44:26 | 显示全部楼层
证书一直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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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0 14: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第47号),注销登记人员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参照我部2009年第20号公告中第四、第五项的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一)登记有效期满6个月未办理再次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1年的;
  (二)再次登记时工作业绩或者继续教育学时不符合要求,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1年的;
  (三)有《环境影响评价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5〕2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第五款或第七、第八款情形,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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