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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包括TJ36-79 工业企业卫生标准,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在2002年发布了GBZ1-2002和GB Z2-2002,TJ36-79是否还应该参照执行?
GBZ1-2002及GB Z2-2002并未完全替代TJ36-79,TJ36-79中关于“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的标准值仍然有效。对于TJ36-79中规定的有害物质浓度标准,如其中污染因子后续有新的国家标准发布,则按新发布的国家标准执行。
■■■ 问题2:对于项目有多个排气筒,是否需要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排气筒等效后再判定评价等级。例如对于有多个高度在15m以下的排气筒的评价项目,如果以每个排气筒核算的话,等级一般比较低,但实际上污染可能比较严重。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
在确定项目评价等级过程中,对于物理意义上分离的单个点源,不需要进行排气筒的等效,仍然按单个污染源的最高评价等级及最远影响范围判定项目的评价等级。但对于多个低矮源集中成片排放的项目,且单个污染源估算的最大浓度占标率接近10%的项目,建议参考导则5.3.2.3.2 及5.3.2.3.7的相关规定,适当考虑对项目评价等级的提级或采用进一步预测模式考虑多源叠加对区域环境及各敏感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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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导则解释内容,↓以下为我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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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气新导则的3个问题
第1个
5.3.2.3.1中说,同一项目有多个(两个以上,含两个)污染源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则按各污染源分别确定其评价等级,并取评价级别最高者作为项目的评价等级。
◆宣贯培训的时候好象记得不再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等价排气筒了。实际中有这样的情况:有很多密密麻的小炉子和各种窑,15米高的排气烟囱有时候达到10根以上,一般集中在二十米见方的范围内,那么,按新导则以每根烟囱算的话,等级应该是比较低的,但实际上污染非常严重。请问各位网友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第2个
5.3.2.1中关于环境质量浓度标准:
C0i 一般选用GB 3095 中1 h 平均取样时间的二级标准的质量浓度限值;对于没有小时浓度限值的污染物,可取日平均浓度限值的三倍值;对该标准中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TJ 36—79 中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一次浓度限值。如已有地方标准,应选用地方标准中的相应值。对某些上述标准中都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国外有关标准选用,但应作出说明,报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问题是对标准选取,除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TJ39中的居住区标准和地方标准外就是国际标准了。然而,国内仍然有一些居住区大气质量标准,可以从卫生部的网站上下载,比如《居住区大气中正己烷卫生标准》(GB18057-2000)、《居住区大气中甲硫醇卫生标准》(GB18056-2000)。如果没有环境质量标准,没有地方标准,tj36中居住区标准中也没有,但有卫生部的标准,这时候应该选哪一个?按导则规定应该是选国外的。为什么不选用卫生部网站上的这些国标(非部标准)呢?
卫生部在2000分布的《居住区大气中酚卫生标准》(GB18067-2000)和TJ36-79中的酚卫生标准不同,一个是0.02,一个是0.05,按新导则要求是执行TJ36,但如同新法大于旧法,新标准应该优于旧标准,为什么不采用2000年的国标呢?反而采用一个部标准(TJ36-79)。
关于第1个问题,如果是不再考虑排放量是因为有总量控制的话也说得过去,但分成几个烟囱,气量小了,确定等级的时候就低了。
第3个问题
质量标准选取TJ36-79,但TJ36在2002年的时候有修改,但没有说废止,只是说不同的地方按新标准实施。但今年2009年有可能发布新的卫生标准,万一其中说明要废止了TJ36,那到时候是不是很尴尬?
◆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2008年年会于2009年4月6日~10日在北京召开,到会委员26名,特邀专家5名,请假委员1名(安监局单位委员)。包括卫生部领导、标准起草人、秘书处工作人员等共60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对报送的20项职业卫生标准进行了审议。李涛主任委员、庄志雄副主任委员、杨磊副主任委员和张敏秘书长分别主持了会议。卫生部政策法规司汪建荣副司长、郑云雁同志、卫生监督局陈锐副巡视员、段冬梅处长、康辉同志、卫生监督中心标准处谷京宇副处长等出席了会议。
会议主持人按照《全国标准技术委员会章程》、《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标准审查规范》等有关卫生标准会审程序,宣布了审查要求,起草单位对送审标准做出了详细说明。经过答辩,标委会委员讨论评议、投票等,完成了对《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20项职业卫生标准的审议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