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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瞭望新闻周刊》报道,记者在不久前的一次调研中发现,在服务民企、分流干部的名义下,一股由地方党委、政府以行政命令推动的公务员“民企挂职热”正在全国各地兴起,被派到民企“挂职锻炼”、“提供服务”的干部职级不变,编制不变,待遇不变(《瞭望新闻周刊》)。
众所周知,早在1988年10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就作出《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决定》指出:清理整顿的重点是1986年下半年以来成立的公司,特别是综合性、金融性和流通领域的公司。在此之前成立的公司,凡问题严重的,也要进行清理整顿。通过清理整顿,主要解决政企不分、官商不分、转手倒卖、牟取暴利等问题,进一步明确经营方针、经营范围,使这些公司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为了防止出现政企不分、官商不分及以权谋私等问题,1992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重申: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兼有党政机关干部和企业职工双重身份;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务员法》规定:“党政干部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即使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也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相关的经营性活动。可是,如今在许多省、市、县的地方性法规和红头文件中,仍然明目张胆地鼓励党政官员以个人身份招商引资、挂职下海、兴办企业、“民企挂职”等等。 然而,公务员民企挂职能“挂”出什么呢?
负有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责任的党政官员,去“民企挂职”直接参与微观经济活动,就会影响公共政策的公正性、加速优惠政策的偏私性,就会导致公共资源、社会资源的倾斜性分配,就会加剧信息不对称、不正当竞争、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就会大大增加腐败行为的机会、加大腐败案件的查处难度,就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破坏平等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环境。这是其一。
其二是“挂”出权力寻租。公务员民企挂职无论打着“挂职锻炼”,还是“提供服务”等旗号,只要公务员的权力没丢,不管是兼职还是挂职,都存在权力寻租。
其三是“挂”出“新红顶商人”。上世纪80年代末,一部分握有实权的官员想下海经商,又不愿丢掉铁饭碗,就保留公职参与经商活动,变成了“红顶商人”。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政府机构进行分流精简,一部分单位便出资设立经营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安置分流人员。而分流到这些企事业单位的人,由于具有浓厚的政府背景,在经营上拥有同行所不具备的竞争优势,成为另一种形式的“红顶商人”。这次“民企挂职热”又催生了“新红顶商人”,而且呈蔓延之势。而“红顶商人”利用“合法伤害权”伤害我们国家所造成的“伤口”,迄今还在“流血”。
地方政府为什么知故犯、对抗中央、对抗法津?发展民营经济,锻炼干部,都应当与中央保持一致,都应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达到,对于公务员经商这样的禁区,我们的各级政府,每位公务员都应当恪守这样的底线,真正做到依法治吏,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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