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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复习资料第十二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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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3 11: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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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复习资料第十二章
2、出土文物归属

经发掘出土的文物,除根据考古需要交科学研究部门研究以外,都必须由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上指定的单位保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

3、出土文物的调用

为保正文物安全、进行科研和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必要时可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土文物;调用全国的重要出土文物,由国家文化部报经国务院批准。
4、对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单位保护文物的规定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要事先会同省级文化管理部门对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的调查或勘探工作。发现文物,应共同商定处理办法,遇有重要发现,由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文化部处理。

5、报告制度

在进行基建或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文物,应报告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6、外国的考古发掘

非经国家文化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和发掘。

(四)馆馆藏文物、私人收藏文物及文物出境

全民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向文化管理部门登记。地方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家文化部应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馆藏文物禁止出卖,上述单位进行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须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调取文物。

私人收藏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可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部门,应与文化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拣选出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除供银行研究所必要的历史货币可由银行留用外,其余移交给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重要文物,应当移交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文物出口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都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发给许可出口凭证。文物出境必须从指定口岸运出,经鉴定人能出境的文物,国家可以征购。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以外,一律禁止出境。

三、触犯《文物保护法》法律责任

为加强对文物的法律保护,〈文物保护法〉对各种违法行为规定了执法主体和处罚内容。主要是:

(一)行政处罚

刻划、涂污或损坏国家保护文物后果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部门或文物所在单位处以罚款或者责令赔偿损失。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不上交国家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追缴其非法所得的文物。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文物购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没收其非法所得和非法经营的文物,可以并处罚款。将私人收藏的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并可商收其文物和非法所得。

(二)刑事处罚

贪污或者盗窃国家文物的,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或者进行文物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的,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情节严重的,均依法追究刑事犯罪责任。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窃论处;将私人收藏的珍贵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以盗运珍贵文物出口论处;文物工作人员对所管理的文物监守自盗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节 相关旅游资源法律规定

一、世界遗产及对世界遗瓣保护

世界遗产,是指前代所遗留的,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具有特殊价值而为国际社会特别加以保护的自然和文化遗产。(务必记住)

1972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举行的第17届会议上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该公约包括前言和38条正文,1975年12月生效。公约的宗旨是为集体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建立一个根据现代科学方法制定的永久性有效制度。

该公约将世界遗产分为 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并对此做了定义。(务必记住)

为有效保护世界遗产,公约规定,保护世界遗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并规不定期在尊重遗产所在国的主权,不使所在国规定的财产权受到损失的前提下,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合作予以保护。依照该公约,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建立一个政府间的“世界遗产委员会”,并根据各缔约国的申请编制《世界遗产目录》,对列入目录的世界遗产由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并安排保护、保存、陈列以及传与后代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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