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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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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7 10:0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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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得出本题的答案:按照侵权之债来保护甲的利益,甲可以取得10万元钱。
例5:甲将自己祖传具有家族精神象征意义的价值10万元的古董交给乙保管。双方约定保管期间为一年,保管费为1000元,期满取古董时给付保管费。其间乙将该古董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双方钱货两清。应如何保护甲的利益?
第一步:法律关系定位
第一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按照保管合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形成了侵权之债法律关系,按照侵权之债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三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按照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重法律关系:甲丙之间形成善意取得法律关系,按照善意取得制度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甲无权请求丙返还古董。
第二步:请求权比较
第一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
(1)甲对乙享有古董返还请求权。但由于古董已经被丙取得,该返还请求权在客观上不能实现。(法律不强人所难)
第二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
(1) 甲对乙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乙擅自处分甲的古董是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乙10万元。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由于古董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可以要求乙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
(1)甲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乙取得10万元钱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该利益返还给甲。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三步:得出本题的答案:按照侵权之债来保护甲的利益,甲可以取得10万元赔偿,还可以取得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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