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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动态] 选举法修改必须直面竞争性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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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3 20: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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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的全国人代会将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建议有望实现。(《检察日报》2月22日)
             此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有许多地方吸引人的眼球,似乎可圈可点。比如说,有望实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即城乡按“1:1”选举人大代表;在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八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的后面,增加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等等。尽管这让我们恍然大悟地知道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在选举权上,还只是在不久的将来才能实现,而我们选举时别人居然可以看到你写票。不过,这一切行将过去,我们时代毕竟在进步。
             但是,我比较悲观地说一声,仅仅指望城乡同票同权,设立秘密写票处这些零敲碎打,就能实现我们选举上的重大飞跃,比如在各级人大代表中高达30%、40%甚至是60%、70%的官员代表有所减少;比如让民众对于选举人大代表更加提起兴趣;再比如,让我们的选举出各级政府官员更多能体现民众的意志,而不是上级的旨意,那无疑是缘木求鱼,一句话:难!
               官员代表占有如此高的比例,民众对于选举人大代表兴趣不大,而地方政府官员往往由上级领导指定,导致官员唯上不看下,并非偶然。因为,包括人大代表、地方政府官员的选举往往在地方和上级的掌握之中,要什么样的人当选为代表,完全由他们说了算,所以官员代表扎堆而民众对于选举兴趣不高就必然了。这当然与地方政府官员阳奉阴违,违背《选举法》的规定有关,但《选举法》本身存在重大缺陷是分不开的。比如说,《选举法》并没有规定,代表要在二比一之间竞争,只是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地方政府便拉一些人作为陪衬;《选举法》也不允许代表侯选人在选举前进行竞选演讲、自我介绍与宣传,民众对于代表候选人不熟悉,只能按照官方的意志填选票;《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是,实践中,政府官员对于选民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处处设置障碍,但《选举法》却没有相应的惩处措施。简而言之,现行的《选举法》根本不能体现竞争性,这就给地方政府官员操纵选举留下了大量空间。
               竞争性不强的《选举法》,当然就不能指望城乡选举平权等修修补补能改变现状,也就不能改变官员代表的现状,从而阻碍民主政治的发展。《选举法》的修改往深水区的改革,不能再满足于小打小闹的修修补补,而是必须直面竞争性不足的深层次问题,在增强代表选举的竞争性上下足文章。比如实现二比一选举代表,让代表在选举进行竞选,让民众提名的代表候选人逐渐多起来。如此,我们就不必煞费苦心规定官员代表的比例,也不用鞭子赶着民众去投票,相信,官员代表也将大大地减少,而民众投票热情也将大大地高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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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4 05:54:17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很深刻 引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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