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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动态] Peppy's Law Class 9: Promotion Gimm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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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3 20: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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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手法?Promotion Gimmick?

一般上,合约的条款必须是双方都承认及接受,才可形成合约。但是有些情况,只要合约条款非常明确,以及作出承诺的一方认真地有意负担法律后果,只须一方单方面地履行合约的行为,即使合约的另一方完全不知情,也是可以形成合约的。




案例:
皮皮有一套祖传秘方,传说医治伤风非常有效。他为了赚钱,在报纸上登了一则广告,宣称一定治得好任何伤风,假如医不好的话,他愿意赔偿1000元给予顾客。皮皮为了表示诚意,甚至买了巨额的商业保险来履行这项承诺。
广告登出来后,皮皮的伤风药销量很好,令皮皮赚了大钱。但是一个星期后,所有的顾客发现皮皮的药其实没有什么功效,纷纷向皮皮索偿,要皮皮赔偿1000元。皮皮被逼得急了,就对群众说那1000元的悬赏只不过是宣传手法而已,完全没有法律效应的。顾客们听后非常生气,决定集体控告皮皮。

判决:
一般上,广告的内容并没有法律效果,顾客们看了广告对产品有兴趣,会进一步了解有关产品。在了解产品后才向商家作出购买的献议,商家在接受钱以后,买卖交易才算完成。因此表面上看来,皮皮的广告并无法律效果。皮皮也无须负责赔偿1000元。
但是,当一则广告的内容显示出商家愿意使到广告具有法律的效果,那么广告可能就会直接形成一个合约的献议,一旦消费者依据广告的条文符合条件,商家就要负法律责任。
在这个案例里面,皮皮的口气很大,向大众宣称医不好伤风,就会赔钱。而且还为这样的承诺,投下巨额的商业保险。因此,法庭会认为皮皮的意图明显,想要负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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