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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动态] 《破产法》(试行)与《破产法》两者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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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3 20: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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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试行)与《破产法》两者之间的区别
思想者

     (一) 适用法律不同
     破产法(试行):适用《企业破产法》(试行)
     破产法:适用《企业破产法》
    (二) 可分配财产范围相同
    破产法(试行):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是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的,在破产时,在其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剩余年限内,其依法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应纳入破产财产参与清偿分配,如果是划拨方式取得的,企业破产时,土地使用权将被国家无偿收回,企业无权处置。
破产法:与上相同
    (三) 财产分配次序不同
    破产法(试行):财产分配次序依次为:1、清算费用;2、有效的财产担保债权;3、拖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4、欠缴的税款;5、普通债权。
  破产法:财产分配次序依次为:1、破产费用,2、共益债务,3、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拖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4、拖欠缴纳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5、普通破产债权。
    同时,破产法附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破产法施行后,破产人在破产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四) 职工安置不同
   破产法(试行):职工安置工作必须在立案之前处理好,或者通过其他程序和途径解决,立案之后的清算、审理过程不再考虑职工安置问题,分配方案中也不体现安置费用。
    破产法:债务人申请破产时,需向法院提交职工安置预案,但,立案之后的清算、审理过程中不考虑职工安置问题,分配方案中也不体现安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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