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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动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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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3 20: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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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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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4 06:54:22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这条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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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4 17: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这么国家立法技术有进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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