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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动态] Peppy's Law Class 23: Exceptions To Mu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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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3 20: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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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篇(三): 其他例外 Exceptions to Murder

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不一定是谋杀。

自卫杀人不算是谋杀。


案例一
小佳虽然年纪不轻了,却童心未泯,拿起马鞭,欲往皮皮的身上抽。皮皮面对突如其来的鞭打,本能地害怕起来,随即掏出手枪向小佳开了一枪。小佳被打死了。皮皮枪击的行为是面对攻击的情况下而展开的,属于自我保护,不能判定为谋杀。

公务员为了执行任务,如果造成意外的死亡,属于公务的一部分,不算谋杀。

案例二
小康是一个警察。有一天他碰上几个凶悍的歹徒,双方对峙着。由于歹徒要挟着一个受了伤的人质,情况非常危急。小康眼见人质血流如注,决定要冒险一搏。他瞄准人质的头部,开了一枪,结果不幸将人质射死了。小康的出发点是要保护人质,虽然最终事与愿违,却不能算是谋杀。

诱导或协助十八岁以上的人自杀,不算谋杀。

案例三
老李人到中年,生意失败,妻离子散,万念俱灰。老李联络上他的一个旧同学陈医生,希望能够得到他的帮助,脱离人世。陈医生给了老李一瓶毒药。老李写了绝书,交代了自杀的理由,便吃下毒药,最终气绝身亡。虽然陈医生是帮凶,但是老李的自杀是自愿的,于是从法律的观点看来,陈医生并不是谋杀犯。然而,如果自杀的不是老李,而是一个十八岁以下的小伙子,那么陈医生就跟谋杀罪扯上边了。

激情杀人,不算某杀。

案例四:
一男一女发生了口角,激烈地争吵起来。女生不断火上加油,男的一时间怒火攻心,失去了理智,狠狠地用刀捅了女生一下,把她杀了。很显然,这个杀人行为并不是蓄谋已久的,严格来说构不成谋杀的罪名。

以上种种情况,至多只能说是误杀,离开谋杀的范畴还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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