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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法令 Sedition
Act
煽动法令限制了言论自由,禁止人民发表煽动煽动性言论,违犯煽动法令属于刑事罪行。煽动法令是少数将真实言论当成犯罪的法令,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此法令已经越来越具有争论性。
法令的历史:
有关煽动的立法始于英国16世纪中的伊丽莎白女王时代。据称煽动法令袮补了军法和叛国法的不足。军法管制了普通百姓,叛国法管制贵族和宗教组织,而煽动法管制的是知识分子。
全球趋势:
虽然说世界各国都有立法管制煽动言论,但是我国与新加坡是少数经常动用煽动法令的国家。
美国的煽动法令只在国家处于战争的状态中,才会被启用。加拿大最后一个在煽动法令下被起诉的案件是在60多年前。纽西兰是在2006年才第一次以煽动法令提控嫌犯,而在2007年国会即已提议立法废除煽动法令。澳洲的煽动法令主要是管制恐怖份子。
马来西亚的煽动法令:
煽动法令下的罪行属于刑事罪行,控方必须在法庭上需提出证据指控被告。根据1948年大马煽动法令,“煽动”意指具“有煽动倾向”的语言、文字、印刷品等等,而“煽动倾向”包含憎恨统治者、以非法手段推翻政府、憎恨和藐视法庭等六项诠释。在六项诠释之中,最常被引用的条款分别是:
第1(d)条款:在公民之间制造憎恨和不满。 第1(e)条款:在不同种族或不同阶级人民间鼓动不良气氛和制造鄙视。 第1(f)条款:质疑《联邦宪法》第152条款、第153条款或第181条款赋予的权利、地位、特权、统治权、特赦权,也就是俗称的“马来人/土著特权”。
在此法令之下,嫌犯作出煽动性言论时的意图和言论的真实性,与本法令的犯罪无关。也就是说,即使发言人一最诚恳的心发表出一些事实,最终他也可能被定罪。
例外: 1.
国会议员特权,国会议员在国会上发表的任何言论都是有豁免权的。 2. 为了改善国家政策而中途提及的煽动性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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