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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动态] Peppy's Law Class 16: No Excessive Force For Self- De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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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3 20: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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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 No Excessive Force For Self- Defence

为了自卫而使用武力,本来是无可厚非的是。但是过度的武力,从法律的观点来说,是不允许的。


案例一

皮皮潜入一个私人的苹果园偷摘苹果。很不巧,被园主发现了。园主拿起石头往皮皮的身上仍。皮皮拼命逃跑,最终翻越篱笆,跳出果园。园主老羞成怒,不肯罢休,随即取出佩枪,向皮皮开了数枪,皮皮的左腿马上中弹。园主可以说是在合理地自卫吗?

判决: 皮皮已经离开果园,对园主不造成高度的威胁,因此园主的枪击是过度的,不合理的,更象是一种报仇的行为。园主被判伤人罪名成立。

案例二
被告人克莱格(Clegg)是一个在北爱尔兰值勤的士兵,他向没有在检查站停下来的一辆汽车(事实上是偷来的) 开了四枪。法官认为前三枪是为了自卫或保卫同伴而射击,但杀死人的第四枪则不是,此时车已超越士兵50英尺。

判决: 被告人在自卫过程中过 度使用过度暴力造成的杀人是谋杀,因而认定其构成谋杀罪

正当自卫的前提是,当事人必须真诚地相信他自己处于一种危机当中。也许有人会问,如果这种认知是错误的呢?

案例:
新华是一名警察。一次他在执行任务的时候,碰到了这么一个情况:匪徒在一间快餐店内挟持了人质。有一个围观的路人告诉新华匪徒拥有枪械,务必要小心。突然间,匪徒冲了出来,新华立即开枪射毙匪徒。后来发现匪徒并没有携带任何枪械,新华的防卫还属于正当的吗?

判决:
虽然新华的认知错误,匪徒并没有枪械,但是在那一刻,他真诚地相信匪徒有枪,而且真正地感觉到自己和人质处于一种高度的危机之中,他的开枪还是合理的。新华行使的武力属于正当防卫。

如何界定自卫中所使用的武力是否适度,并没有一个百分百客观的标准。法官会考虑在类似的情况下,以常理来说,一般人会如何反应。法官也承认一个自卫的人不能精细地衡量其防卫行为必要的、精确的标准。所以,如果出乎意料的伤害发生时,一个受到攻击的人仅仅实施了他真诚地、本能地认为是必要的行为,应当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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