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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背景与地位
(一)既有的侵权法规范
1.1986年《民法通则》
2.1988年《民通意见》
3.2001年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
4.2003年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5.其他部门法的具体规定如《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6.存在问题很多
(二)《侵权责任法》的出台
1.2002年至2009年,四读通过
2.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立法步骤
3.单独成编的创举
(三)新法在司考命题中的特点
1.范围:以当年的3月份之前通过的立法、司法解释为限
2.分值:分值稳中有升:侵权法的分值正常10-12分
3.难度:一般限于条文的字面意思,3、5年后再会有难度的提升
4.注意新旧法的修订以及新的规定:旧题新做。
5.侵权责任法的修订程度:92个条文可以分为四类:
废话,5个;
重复:36个
修正:10个
新规定:41个
二、立法特点
(一)高度抽象的总则条文、分则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
1.法律条文与法律规范的关系
2.这一立法格局对理解立法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举例一: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以上四条文的关系?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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