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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行政法概述
宪法是从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的,行政法是控制国家权力中的行政权的运行的。(用立法法去控制立法权,用司法法去控制司法权,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司法法)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行政法所研究的行政主要是公共行政中的国家行政,主要是研究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过程。
行政法学体系:
行政法的体系,是围绕行政权展开的。行政法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组织法,谁有资格去行使行政权;第二部分行政行为法,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外在表现;第三部分是行政监督法,是对行使行政权的监督。行政监督的另外一个方面,就是给相对人提供法律上的救济。所以,行政监督法从另一个角度也可叫行政救济法。所有的行政法教材都是三大部分,加上总论部分,就是四个部分。
主要内容:行政;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核心考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的概念
现代行政(Administration、Executive)
公共行政国家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是执行法律的活动。
公共事业组织的行政
地域性自治组织的行政
地域性自治组织的行政
团体性自治组织的行政
其他公共行政
普通行政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行政
民营非营利社会服组织的行政
其他普通行政
★★国家行政的特征
特征公共性国家职权性执行性积极性管理性
区别对象私行为、私行政自治管理活动狭义立法活动狭义司法活动侦查活动、政治活动
注意:这五个特性并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层层递进关系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很少在司法活动中得到适用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与普通法律,但实际上效力没有差别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在我国目前往往能起到法律的作用
地方性法规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区州县旗)的人大制定并报批后施行(没有常委会)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委行署)或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
地方性规章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
国际条约和协定原则上需转化成国内法方能成为法律渊源,但存在例外
法律解释目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其效力等于法律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实际上作用巨大
注:较大的市包括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计划单列市)
关于行政法的渊源,还有以下两点大家需要特别注意:
一是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涉外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定,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律的适用(保留条款除外),但根据我国加入WTO时的约定,国内法律优先于WTO规则的适用,只有在没有国内立法时,才适用WTO规则。
注意: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
二是必须是有权解释的机关对作为上述行政法法律渊源的解释,才可作为行政法的渊源,其他的无权解释机关的解释不得作为行政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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