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楼主: 枫润浊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求救 求解 关于一道司考真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1-8 17:5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那难道是季宏真的讲错了?、这一题今天纠结了很久  。。。。。。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7-1-9 07: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定了按照行政诉讼级别管辖规则,确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的级别?
訴訟管轄和執行管轄是兩碼事吧?我怎麼沒有聽過有根據訴訟管轄確定執行管轄的呢?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发表于 2017-1-9 10:49: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两本资料 ,同一个题目,不一样的答案,不一样的解析,其实有时候这样真的很困惑的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7-1-9 21: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來我幫不了你 了,你說的那個根據訴訟管轄法院來確定執行法院這個知識點我都沒有聽過,現在時間不早了,我做題做的腦子都不太清楚了, 等我明天起來給你找找哈~~~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7-1-10 09:2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季宏就是这样说的 在资料上写的清清楚楚 所以我感觉很困惑,毕竟也是一个比较有名的老师了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发表于 2017-1-10 13:5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嗯 谢谢你啊  晚安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发表于 2017-1-11 05:4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找了半天真沒有你說的那個,你把那個老師講義貼一下給我看看,我明天看下強制法,我們老師講行政法的時間直接就給我講 了強制法(去年),當時我們老師也從來沒有說過你提的那個觀點,我明天好好給你看看強制法,晚安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发表于 2017-1-11 16:24:2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微波上问过这个题,按照众合的观点,BCD里,B错是因为海关自己有执行权,C是3个月,D是因为海关有自己执行权了,就不用申请法院强执了。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意思等于把非诉执行给挪过来了,为了节省司法资源,提高效率,如果有执行权,那就不能申请了。申请的前提前提是自己没有执行权。这跟是中级还是基层管辖都没有关系,法院根本就不能管这个执行。
反正林鸿潮 赵鹏等法大帮是这个意思,我看了下吴鹏 王旭等人大帮也是这个意思。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发表于 2017-1-11 20: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现在对于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要是具有双重授权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个观点该如何理解呢?即:《行政强制法》没有赋予“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但是,若其他法律赋予“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权限的,仍可依照该其他法律处理。
也就是说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不是绝对的??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条就这个,可是是季宏出于对这个法条不同的解读,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他认为就是可以按照行政诉讼级别管辖规则,确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的级别,我想他大概是这个。
可能真是他的一家之言而已,我会去参考一下别的行政法老师的观点,看大多数的观点如何。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发表于 2017-1-12 12: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昨天也煩法條了,這條怎麼解讀能按照管轄法院來執行呢?很不解。。。你再聽下錄音,看看他是怎麼解釋的,我找了很久真心沒有你說的這個。。。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最新帖子|国和论坛 ( 京ICP备12043779号-9 )|网站地图

GMT+8, 2025-4-22 06:59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