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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规概论》各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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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2-10 14:3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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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绪论
  1、 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判断)教育法规它是兴办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依据和规范,是国家领导、组织、管理教育,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2、 (选择)教育法规的特点:1.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2.教育法规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3.教育法规的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
  3、 (选择)教育法规的功能:1.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2.教育法规具有评价作用;3.教育法规具有教育作用;4.教育法规具有保障作用。
  4、 (选择)我国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教育行政规章,5.地方性教育法规。
  (判、选)教育基本法律主要指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教育方面的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5、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它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 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和办法。
  6、(选择)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1.义务教育法;2.职业技术教育法;3.高等教育法;4.社会教育法;5.成人教育法;6.特殊教育法;7.教师法;8.教育经费法
  7、1986年4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7月1日施行。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996年5月15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3年10月3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并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8、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2.教育法律和其他法律中关于教育的规定、3.其他规定。
  9、(判断)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10、(选择)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11、(判断)法定条件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 (判断)行为准则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 (判断)法律后果是指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主体做出或没有做出“行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对违反该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何种处置。
  12、(选择)教育法律规范的分类:1、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2、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3、按照教育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13、(判断)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4、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15、(选择)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3.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16、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
  17、组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通常须具备法人资格。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8、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客观化的表现形式。 (选择)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一般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
  第二章 教育法制
  19、(判断)教育立法是指由特定的立法主体按照一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所从事的制定教育法的活动。
  20、(选择)(教育)立法程序一般分为四个阶段: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4、法律的公布。
  21、(判断、多选)教育立法的原则:1、必须坚持自发从属母法的原则 2、(多选)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必须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坚定地原则性和适度的灵活性、法律的规范性) 3、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4、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 5、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
  22、教育法规的效力问题,是指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对什么人有效力的问题,即法律规范在时间、地域、对象等方面的效力问题。 教育法规的时间效力主要是指教育法规何时生效、何时失效、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教育法规颁布不一定生效)
  23、(判)教育执法的原则:1、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2、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3、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4、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
  24、(选择)教育法实施的监督制度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4、社会力量的监督
  第三章 教育政策
  27、(判)教育政策是政策主体对不同的教育利益关系进行价值选择、调整的过程
  28、(选)教育政策的特点:1、教育政策的目的性与可行性2、教育政策的稳定性与可变性3、教育政策的权威性与实用性4、教育政策的系统性与多功能性
  29、(选)教育政策的功能:导向功能、协调功能、控制功能
  30、我国制定教育政策的机关:党的机关(中央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
  31、教育法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而教育政策的制定既可以是政党组织,也可以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判)教育政策制定的灵活性和及时性决定了教育政策调整的范围更广泛,它可以渗透到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发挥其调节和规范作用。
  25、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联系:1.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决定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2.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3.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4.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
  26、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区别:1、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制定主体不同2、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不同 3、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不同 4、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 5、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
  第四章 学校
  32、学校是按照一定社会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对年轻一代进行培养和教育的场所。
  33、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力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34、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学校法人的特征):1.办学自主性、2.财产独立性、3.机构公益性
  3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行驶的权利(即办学自主权):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6、学校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 2、教育教学方面的义务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37、公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 1、校长负责制(高中以下)2、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院校)。
  38、民办学校的内部领导体制 1、校长负责制2、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39、学校规章制度建设的要求:1.整体性原则、2.重点突出原则、3.适量适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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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2-10 16:55:0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章 教师
  40、(判断)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41、(判断)教师是专业人员,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
  42、教师在法律上的权利分为两部分,一是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利。
  43、(案例)教师的基本权利:1.教育教学权。教育教学权指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2.科学研究权。3.管理学生权。4.获取报酬权。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假期”的权利。包括内容: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权、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权。5.民主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
  44、(案例)教师的基本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意的社会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是每一位教师的基本义务。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45、(判断)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从事教师工作的条件。
  46、(选择)教师聘任制度的形式:招聘,续聘,辞聘,解聘
  47、教师考核的内容为: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即德、能、勤、绩)。
  48、教师的法律责任 1、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2、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3、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4、教师违反教育法规的法律责任(①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应付法律责任 ②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应负法律责任 ③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付法律责任)。
  第六章 受教育者
  49、受教育者是指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人。受教育者主要是学生,但是受教育者却不一定就是学生。
  受教育者要成为学生应符合的条件 1、学生接受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是依法设立的;2、学生是经学校录取注册并取得学籍的;3、学生完成学业后可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0、(判断)3—10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1—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51、广义的受教育者权利包括两方面:一是作为公民享有法律所赋予公民的一切权利。二是作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受教育的权利。
  52、(案例)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1、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2、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3、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4、享有申诉权5、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3、《义务教育法》规定,小学和初中年级的学生还享有以下权利:1、免试入学权。2、就近入学权。3、不交学费权。
  54、受教育者(学生)的教育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55、学生的违法行为按照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
  56、学生的违法行为 1、逃学、辍学行为。2、考试舞弊行为。3、扰乱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的行为。4、因故或不慎造成同学伤害的行为
  57、(选择)受教育者权利的保护:1.家庭保护、2.学校保护、3.社会保护、4.司法保护、5.对特殊学生群体的保护。
  第七章 教育法律救济
  58、(了解)法律援助与法律救济的区别:法律援助实质上是为弱势群体实施的一种专业性法律帮助,使其在法律上享受到的与社会其他阶层一样的待遇,不会因为经济和智力等因素而失去其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而法律救济则是通过一定的途径和程序裁决社会生活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受到法律上的补救,起保护对象范围十分广泛,其中包括贫弱残者。
  59、(判断)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益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60、(选择)教育法律救济的特点 1、以纠纷存在为基础。2、以受损为前提。3、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
  61、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渠道和方式) 1、诉讼渠道。2、行政渠道。3、其他渠道
  62、(判断)教育申诉,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63、(判断)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 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64、(选择)申诉参加人是指参加教师申诉和处理活动的申诉人、被申诉人、受理机关等。
  65、教师申诉制度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
  66、教师和学生的申诉制度程序都是由:申诉的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
  67、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重新处理的制度。
  68、学生申诉分为两种:校内学生申诉(校内诉讼)、教育行政申诉。 先校内申诉,然后再行政申诉。
  69、(选择)学生申诉制度的特征:法定性、行政性、准司法性、准独立性、非诉性
  70、学生申诉制度的参加人:申诉人、被申诉人、受理机关。
  71、(了解)教育行政复议,是指个人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他教育法所规定的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做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对该行为作出审查,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受理申请的机关依法定程序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72、(判断)教育行政复议从属性上看属于非诉讼上的一种申请救济途径。
  73、(判断)教育行政复议的基本特征: 1、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带有司法性质的特殊的行政行为。 2、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依据申请的行政行为。 3、教育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是抽象行政行为。 4、教师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教师、学生和其他公民、组织等),被申请人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 5、教育行政复议执行不适用调节原则,必须有明确的裁决。
  74、教育行政复议程序基本上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和执行几个步骤。
  75、(选择、判断)教育行政诉讼作为教育行政法律救济手段的特点:1.主管恒定。2.诉讼专属。3.被告举证。4.不得调解。
  76、教育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只属于人民法院,只能由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如教师学生或学校提起。
  77、(判断)教师行政诉讼程序:1.起诉和受理、2.审理和判决、3.执行。
  78、(选、判)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伤害,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
  79、(判断)教育行政赔偿的特征 1、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3、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为。4、教育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80、(判、选)国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主体、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因果关系
  81、(多2)教师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1、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3、委托的行政机关。4、行政复议机关。5、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82、选择教师行政赔偿的起诉和受理1、行政赔偿的提起2、行政赔偿申请的受理3、行政赔偿申请的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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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1 00:29:26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您好,可不可以发个压缩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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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1 08:28:0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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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1 17:34:4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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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2 07: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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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2 09: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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