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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1、 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判断)教育法规它是兴办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依据和规范,是国家领导、组织、管理教育,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2、 (选择)教育法规的特点:1.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2.教育法规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3.教育法规的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
3、 (选择)教育法规的功能:1.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2.教育法规具有评价作用;3.教育法规具有教育作用;4.教育法规具有保障作用。
4、 (选择)我国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教育行政规章,5.地方性教育法规。
(判、选)教育基本法律主要指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教育方面的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5、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它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 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和办法。
6、(选择)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1.义务教育法;2.职业技术教育法;3.高等教育法;4.社会教育法;5.成人教育法;6.特殊教育法;7.教师法;8.教育经费法
7、1986年4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7月1日施行。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996年5月15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3年10月3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并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8、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2.教育法律和其他法律中关于教育的规定、3.其他规定。
9、(判断)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10、(选择)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11、(判断)法定条件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 (判断)行为准则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 (判断)法律后果是指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主体做出或没有做出“行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对违反该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何种处置。
12、(选择)教育法律规范的分类:1、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2、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3、按照教育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13、(判断)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4、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15、(选择)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3.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16、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
17、组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通常须具备法人资格。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8、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客观化的表现形式。 (选择)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一般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
第二章 教育法制
19、(判断)教育立法是指由特定的立法主体按照一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所从事的制定教育法的活动。
20、(选择)(教育)立法程序一般分为四个阶段: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4、法律的公布。
21、(判断、多选)教育立法的原则:1、必须坚持自发从属母法的原则 2、(多选)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必须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坚定地原则性和适度的灵活性、法律的规范性) 3、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4、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 5、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
22、教育法规的效力问题,是指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对什么人有效力的问题,即法律规范在时间、地域、对象等方面的效力问题。 教育法规的时间效力主要是指教育法规何时生效、何时失效、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教育法规颁布不一定生效)
23、(判)教育执法的原则:1、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2、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3、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4、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
24、(选择)教育法实施的监督制度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4、社会力量的监督
第三章 教育政策
27、(判)教育政策是政策主体对不同的教育利益关系进行价值选择、调整的过程
28、(选)教育政策的特点:1、教育政策的目的性与可行性2、教育政策的稳定性与可变性3、教育政策的权威性与实用性4、教育政策的系统性与多功能性
29、(选)教育政策的功能:导向功能、协调功能、控制功能
30、我国制定教育政策的机关:党的机关(中央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
31、教育法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而教育政策的制定既可以是政党组织,也可以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判)教育政策制定的灵活性和及时性决定了教育政策调整的范围更广泛,它可以渗透到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发挥其调节和规范作用。
25、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联系:1.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决定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2.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3.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4.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
26、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区别:1、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制定主体不同2、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不同 3、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不同 4、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 5、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
第四章 学校
32、学校是按照一定社会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对年轻一代进行培养和教育的场所。
33、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力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34、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学校法人的特征):1.办学自主性、2.财产独立性、3.机构公益性
3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行驶的权利(即办学自主权):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6、学校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 2、教育教学方面的义务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37、公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 1、校长负责制(高中以下)2、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院校)。
38、民办学校的内部领导体制 1、校长负责制2、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39、学校规章制度建设的要求:1.整体性原则、2.重点突出原则、3.适量适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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