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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生产设备与环评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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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4 11:5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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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神,现在有这么个问题,生产设备比环评上多了两台设备。环保部门要求拆机器,请问各位能有别的办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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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5 02:57: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机械理解环评的做法真是让人无语。企业使用什么设备进行生产,应该是企业自主范围内可以决定的事项,除非设备的变化导致了污染物产排情况的显著变化,否则根本就不需要政府伸手去管。而且,我认为,就算企业使用的工艺发生了变化,污染物产排情况都不同了,报不报环评也应该是企业自主决策的事项,政府只要掌握项目的实际情况,并且牢牢的抓住达标排放这一点就行了,只要不达标,该停工停工,该抓人抓人。现在技术发展很快,设备更新换代也是国家鼓励的,环保局把这些细枝末节的前置审批事项抓得紧紧的,对于实体经济复苏没有什么帮助,对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也没有帮助,不过是官僚主义、本位主义作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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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5 03:57:05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多了两台设备还是不足申报的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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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5 07: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写补充说明,产能不增加就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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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5 11:2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写一个补充说明就行了,说明这两台机器的到底是做什么用的。如果是增加产能,那就对照政策,是不是要做变更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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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6 02:25:25 | 显示全部楼层
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如果只是增加两台设备,看是否涉及重大变更,如果重大变更,就补充个环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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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6 07:56: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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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6 09: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环评科那边不接收呀。。所以才说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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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6 19: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按道理的话我产能不变的情况,增加机台都达不到我所报建的产能,应该不属于重大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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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7 02:03:06 | 显示全部楼层
环保部门的人,不懂专业知识给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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