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470|回复: 1

环评法律法规中固废、危险固废的主管主体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8-22 09:2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所有资料全部下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通过这段时间的备考复习,发现教材上很多的法律执行主体很容易混淆,需要深度解析,帮助记忆。
比如废物方面,不论是限期改正还是关闭、罚款等的执行主体都是环保部门,只有处置固废的场所是政府建设的,这个说明一个问题,政府部门对于废物是不稀罕的,懒得理他们,破破烂烂的东西要他何用?推给环保局,叫他们看着办吧。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8-22 09:27:57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实话,废弃物管理在中国真是一个问题,毕竟国民意识以及法律法规执行力度都还不完善。所以这是一个深层次的问题,由于环保成立的晚,原来的政府组成部门已经把有关的利益分配完毕,好的没有了,只乘下废物,所以环保只能管废物了,废气,废水,废声(不好的声音),废固体。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最新帖子|国和论坛 ( 京ICP备12043779号-9 )

GMT+8, 2025-4-17 13:28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