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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格式包含工程量清单总说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表等。在递交的投标文件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未附“工程量清单总说明”;二是所附“工程量清单总说明”与招标文件提供的不一致,但实质内容差不多。请问,出现以上两种情况会被认定为无效标吗?
【答案】
唐广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由于投标文件未附工程量清单说明或所附工程量清单说明与招标文件不一致,都不属于实质性内容,因此澄清或补正即可。千万不要做无效标处理。否则对招标人和投标人都是一种损失!
源自:《招标采购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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