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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6 23:4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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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说不可以。但这么多审计工作者的实践经历才会有这样的实践规则,还不都是为了让审计员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最好别乱来,想想罢了。
请问你编制六大往来明细表的时候,被函证单位(客户、供应商、其他往来单位)的未审数和询证金额不一致,收到回函后放到底稿里面过内核的话该怎么过?
某些事务所对回函不符超过一定限度的被审计单位,那是需要执行更多的替代测试的。因为财务数据的列报的内部控制有可能整体失效。这个工作负担的无谓增加,未必真的大丈夫?如果被询证单位看到这么多的错误事项直接不回函或者是直接就写一句函证金额错误,到头来审计员还要和被审计单位查证,还不是加重了你自己的工作负担?注册会计师审计不是政府审计,没有公权力在背后背书的,被询证单位回不回函不是你说了算的。
假设被审计单位的应付供应商的应付账款是10000元,你随随便便写个大于账面记载数的金额,例如100000元放在上面,别人如果回了个“以上事项属实”了,然后被审计单位和被询证单位撕逼,到时候扯到你身上惹得一身骚,这个真的大丈夫?发函之前被审计单位先检查一次,然后被询证单位再确认一次,这样双重把关之后,往来帐款背后的经济事项可靠性才会高。
前面也有人说了,积极回函和消极回函的问题。还是与审计效率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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