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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个税-劳务报酬-税后劳务报酬转成税前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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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11 07: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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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例说明:某人取得不含税劳务报酬48000元,根据上表可知不含税级距为第3级,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7000.依公式计算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48000-2000)×(1-20%)]÷[1-30%×(1-20%)]=48421.05(元)
  (2)应纳税额=48421.05×30%-2000=12526.32(元)
上述是正确答案。
我解题时思路不是这样的,首先我知道税后劳务报酬对应的个税税率表是这样的:
数  xe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换算系数(%)
1
未超过3360元的部分
20
0
2
超过3360-21000元的部分
20
0
84
3
超过21000-49500元的部分
30
2 000
76
4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40
7 000

[/tr]
那么由于上题中税后劳务报酬是48000,因此断定税前收入在21000-495000之间,因此我知道税前收入适用于30%税率 ,2000的扣除数,
因此我设税前收入为X,X-个税=税后收入,即:X-[X*(1-20%)*30%-2000]=48000,
由此我退出税前是多少,然后我再计算税额,但是结果却是不对的。我想知道我这样做哪里错了呢?求助各位大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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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11 19:2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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