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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某人取得不含税劳务报酬48000元,根据上表可知不含税级距为第3级,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7000.依公式计算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48000-2000)×(1-20%)]÷[1-30%×(1-20%)]=48421.05(元) (2)应纳税额=48421.05×30%-2000=12526.32(元) 上述是正确答案。 我解题时思路不是这样的,首先我知道税后劳务报酬对应的个税税率表是这样的: 数 xe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换算系数(%) 1 未超过3360元的部分 20 0 无 2 超过3360-21000元的部分 20 0 84 3 超过21000-49500元的部分 30 2 000 76 4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40 7 000
[/tr] 那么由于上题中税后劳务报酬是48000,因此断定税前收入在21000-495000之间,因此我知道税前收入适用于30%税率 ,2000的扣除数, 因此我设税前收入为X,X-个税=税后收入,即:X-[X*(1-20%)*30%-2000]=48000, 由此我退出税前是多少,然后我再计算税额,但是结果却是不对的。我想知道我这样做哪里错了呢?求助各位大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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