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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_经济法_新教材主要内容框架(第八章)-附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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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11 07:4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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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_经济法_新教材主要内容框架(第八章)-附真题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一、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1.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1)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2)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3)我国破产立法概况
2.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
(1)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2)破产法的调整作用
3.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2)《企业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
(3)《企业破产法》的适用时间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1.破产原因
(1)破产原因概述
(2)《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对破产原因的规定
2.破产申请的提出
(1)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2)破产案件的管辖
(3)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的举证责任
3.破产申请的受理
三、管理人制度
1.管理人制度的一般理论
2.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1)管理人的资格
①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案件范围
②个人担任管理人问题
③管理人的利害关系回避问题
(2)管理人的指定
3.管理人的报酬
4.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
四、债务人财产
1.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
(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2)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2.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3.取回权
(1)一般取回权
(2)出卖人取回权
(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处理
4.抵销权
5.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
(2)共益债务
(3)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清偿
五、破产债权
1.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
2.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
3.破产债权的确认
六、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2)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与权利
2.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1)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3.债权人委员会
(1)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与组成
(2)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七、重整程序
1.重整制度的一般理论
(1)重整制度的概念与意义
(2)重整制度的特征
①重整申请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
②参与重整活动的主体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样化
③担保物权受限。在重估程序中,物权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
④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
⑤债务人可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
2.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1)重整申请
(2)重整期间
3.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
(1)重整计划的制定
(2)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
4.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与终止
(1)重整计划的执行
(2)重整计划的监督
(3)重整计划的效力
八、和解制度
1.和解的特征与一般程序
(1)和解的概念与特征
(2)和解程序
2.和解协议的效力
(1)和解协议对债务人与和解债权人的效力
(2)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效力
(3)和解协议的终止
九、破产清算程序
1.破产宣告
2.别除权
3.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1)破产财产的变价
(2)破产财产的分配
4.破产程序的终结
(1)破产终结程序
(2)遗留事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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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11 15: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历年真题】(单项选择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B.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度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C.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政策性破产已经不再适用,因此选项A错误。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选项B说“根据《商业银行法》”,错误。依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因此选项D错误。
【历年真题】(单项选择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商业银行破产分配顺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破产财产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利息
B.破产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
C.破产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
D.破产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后,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商业银行的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根据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历年真题】(单项选择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债权中,需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的有(   )
A.税收债权
B.社会保障债权
C.职工劳动债权
D.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答案]ABD
[解析]根据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入清单并予以公示,除此之外,其他债权如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历年真题】(案例分析)甲公司向自然人乙借款,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后人民法院受理了丙公司破产案,但此时甲公司所欠乙的借款尚未到期。乙就其担保债权向管理人进行了申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已申请债权进行核查时,债权人丁提出:丙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借款到期后,如果甲公司向乙偿还了全部借款,则丙公司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甲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向乙清偿债务,乙应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甲公司求偿,当就甲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乙的债权时,乙方可就未能获得清偿部分进行债权申报。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债权人丁提出的丙公司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若在借款到期前,乙先从丙公司破产案中通过破产分配获得部分清偿,对乙获得的该部分清偿应如何处理?
(3)若乙先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部分清偿,在借款到期后,乙应以债权全额还是应以债权未获清偿部分向甲公司主张权利?并说明理由。
(4)若甲公司主动全额清偿了乙的债权,且乙此前乙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了部分清偿,则对乙已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的该部分清偿应如何处理?
[答案]
(1)债权人丁的主张不成立。一般保证人破产,应当取消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因为保证人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后,如果继续维持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则债权人必须待债务到期后先向债务人求偿,然后才能向一般保证人求偿;但此时保证人的破产财产可能已经分配完毕,相当于免除了其保证责任。所以此时一般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向一般保证人申报债权。
(2)在一般保证人破产分配过程中,债权人先从保证人处获得的清偿,应当先行提存。
(3)乙应以债权全额向甲公司主张权利。因为一般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保证责任,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虽然此时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但是在承担责任时,还是补充保证责任,仅对债务人实际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所以债权人向债务人求偿时,是以全部债权额求偿,再以“未从债务人处获得清偿的部分”计算应从保证人处获得的清偿。
(4)乙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的清偿额已经提存,待债权人在债务到期从债务人处获偿后,再按照保证人实际应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向债权人支付,余款由法院收回,分配给保证人的其他债权人。题目中,债务人已经全部清偿债务,那么从一般保证人处已经提存的清偿额,就全部用来清偿保证人的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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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1 17: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收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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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1 22: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不错,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会跟着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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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1 23:42: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收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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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2 10: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请问您能把各章框架和真题发给我吗,邮箱89535887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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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3 02:24:1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幸苦,感谢楼群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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