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311|回复: 3

[经济法] 大家一起学注会-经济法03-01-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7-4-11 08:2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所有资料全部下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考点1】物的种类(P33)
1.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动产可分为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普通的可口可乐)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具有唯一性)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2.主物与从物
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
【案例】(1)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因为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2)鞋子与袜子均具有独立的经济用途,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3)茶杯和杯盖属于主物、从物关系。
3.原物与孳息
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尚未与苹果树相分离的苹果,也不属于孳息。(2009年多选题)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bbs.gohoedu.com/)。(2009年新制度)
A.母牛腹中的小牛
B.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
C.母鸡生的鸡蛋
D.每月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
【答案】CD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7-4-11 10:55:59 | 显示全部楼层

【考点2】物权的种类(P35)(2013年多选题)
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2.自物权和他物权
所有权属于自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属于他物权。
3.独立物权和从物权
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为独立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属于其他权利、不能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从物权(如担保物权)。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bbs.gohoedu.com/)。(2013年)
A.月球表面
B.药品
C.土地
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
【答案】BCD
【解析】所有权是指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月球表面不具有可支配性,不属于物,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7-4-12 02:39: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考点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P36)

1.物权法定原则
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解释1】(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2)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解释2】(2015年新增)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别。物权法定原则旨在限制当亊人的物权创设自由,原因在于,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债权则不同,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自己,故不仅债权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债权类型亦为开放,《合同法》所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仅具示例意义,在此之外,还存在大量合法的无名合同。
《物权法》第5条所称“法律”,不限于《物权法》,包括一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亦不包括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
【案例1】某叔侄约定:侄子若将祖宅出售,叔父有优先购买权,否则叔父有权宣告房屋买卖无效。在本案中,叔父欲以优先购买权排除他人购买,实际上是想创设一种具有排他效力的物权,但《物权法》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物权种类,因此这一约定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如果侄子违反约定将祖宅售与他人,叔父无权主张房屋买卖无效,也无权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不过,该约定在《合同法》上仍然有效,因此,叔父有权请求违反约定的侄子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当甲以其手表向乙设定质押时,如果甲、乙之间约定手表仍存放于甲处,则该质权设定行为因违反“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只是质权未设立,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尚未存在固然不可能存在物权,物尚未确定也谈不上物权。而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并不直接存在于物,故不奉行特定原则。因此,即使物尚未确定、甚至尚不存在,也不影响债权合同(未来物的买卖合同)的有效性。

3.物权公示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解释】债权属于相对权,效力不及于当事人之外的不特定第三人,故无公示的要求。
(2)公信力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公信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
【案例】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正闹离婚。一日,甲背着乙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与甲,并与甲一起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几个月后,乙得知此事,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在本案中:(1)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2)乙无权要求丙返还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7-4-12 05:01:52 | 显示全部楼层
【考点4】物权的取得方式(P38)
1.原始取得
所谓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物权的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例如,基于合法建造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的典型形式是基于“法律行为”(如房屋买卖),也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如继承)。
【解释1】判断物权取得属于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关键在于所取得的权利是否源自其前手。
【解释2】所谓先占,是指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先占人基于先占行为取得对无主动产的所有权,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因此,先占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最新帖子|国和论坛 ( 京ICP备12043779号-9 )

GMT+8, 2025-4-6 15:37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