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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知识复习要点: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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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2 17: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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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知识复习要点: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1010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1834年的英国,发展于美,国际建造师协会有17个成员。
  《关于印发的通知,
规定必须取得建造师资格并注册
,方能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项目施工负责人。
  1011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1道题)
  建造师管理体制遵循"
分级管理、条块结合
"的原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负责对
全国注册建造师
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各专业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
本专业注册建造师
监督管理。
各省建设厅和同级的各专业部门
负责
本省和本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
监督管理。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遵循"
分级别、分专业
"的原则。建造师划分为两个级别。其中,一级设置
10个专业
,二级设置
6个专业

  注册建造师制度体系由"
1+6
"个文件构成:"1"为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6"为《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执业制度体系由"1+3"个文件构成:"1"为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3"为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系由六大标准作为支撑,
即职业实践标准
(含职业道德标准)、
教育和评估标准、考试标准、注册标准、执业标准、继续教育标准

  1012掌握考试管理
  1、 一级建造师考试实行"
三加一
"考试制度,即三门综合科目:
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另一门
专业管理与实务考试科目
由考生根据工作需要选择10个专业的其中一个专业参加考试。
  2、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
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命题考试的制度
,考生也可参加
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命题和考试

  二级建造师实行"
二加一
"考试制度,即两门综合科目: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另一门
专业管理与实务考试科目
由考生根据工作需要选择6个专业的其中一个专业参加考试。
  1013掌握注册管理
  1、注册建造师,是指
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
资格证书
经过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
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2、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
本人保管、使用

  
初始注册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也为3年,变更注册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
一个专业注册期满
仍需以
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

  因
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
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
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1014掌握执业管理
  1、
一级注册建造师
可在
全国范围内
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
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
,可以
全国范围内
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①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
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
,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②施工单位
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
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的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2、不同的计量单位分为
大型、中型和小型
工程。
大中型→→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大型→→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

  1015掌握继续教育管理
  注册建造师在
3年接受120学时
。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除
接受公共课的继续教育
外,每年应接
相应注册专业的专业课各20学时
的继续教育。
  1016掌握信用档案管理
  1、注册建造师及
其聘用单位
应当按照要求,
向注册机关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2、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档案信息向
社会公示

  1017掌握监督管理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
施监督检查

  2、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
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应当依法查处,并将
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
;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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