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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国公民黄某与孙某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律师事务所,协议约定黄某享有70%经营成果。同时黄某也是甲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兼董事,但未在甲公司任职。2013年相关业务如下:
(1)2013年事务所共取得收入500万元,其中包括6月由事务所雇佣律师张某凭借个人关系承接业务取得的收入100万元。事务所有协议约定,雇员个人承接来的业务,事务所和业务承接人按收入的6:4来分成。张某6月为了此项业务的案件支出为其取得分成收入的35%,其中张某以个人名义雇佣了一名法学院的在校大学生为其整理案件资料,支付报酬3000元。
(2)黄某和孙某每人从事务所各领取工资12万元。
(3)除两位合伙人外,事务所聘用员工15人,其中律师5名,每年每人支付报酬12万元,其他助理人员10名,每年每人支付报酬6万元。
(4)9月,由于事务所的业务量增加,雇佣律师王某作兼职,当月支付其报酬8000元。
(5)事务所其他的合理费用支出合计50万元。
(6)12月黄某领取甲公司董事费12万元,从中拿出5万元通过经认证批准的非营利机构捐给受灾地区。
(7)另外,以事务所名义对外投资乙上市公司分得股息10万元,该笔投资持有已经超过1年。
请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2013年黄某应就董事费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2013年黄某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2013年黄某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2013年6月,律师事务所应该为张某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5)分析2013年6月,张某雇佣在校大学生支付报酬,应如何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无需计算结果)
(6)计算2013年9月,律师事务所支付兼职律师王某报酬时,应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
(1)捐赠扣除限额=120000×(1-20%)×30%=28800(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0000×(1-20%)-28800] ×40%-7000=19880(元)
(2)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70%×25%×20%=0.35(万元)=3500(元)
(3)律师事务所应纳税所得额=500-100×40%-5×12-10×6-0.8-50=289.2(万元)
黄某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89.2×70%-0.35×12)×35%-1.475=67.909(万元)=679090(元)
(4)事务所为张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12+100×40%×(1-35%)-0.35] ×45%-1.3505=10.642(万元)=106420(元)
(5)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该“劳务报酬所得”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事务所为兼职王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000×20%-555=10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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