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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一] 外购轮胎连续生产轮胎可否扣消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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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12 04:2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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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指南时,注意观察了下消费税扣除问题。发现14与13年版的教材在外购与委外加工收回消税扣除上,有较大差异。突出的是大家熟习的轮胎没有出现在外购扣除名单上,但保留在委外加工扣除名单上。指南上也是如此。但在指南后面的综合分析题中,对外购胎用于连续生产轮胎的情况,照扣不误。
我甚以为意。察税总局,无见到相关文件。
不知何故。
我真想扇编书者耳光也。
消税试题,其实只围绕那么几个东东转,轮胎是个考点,我是见差异就两眼放光,不想竟是个臭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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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2 06:5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注意的问题:
  ①14个税目中,酒类产品、游艇、小汽车、高档手表、汽车轮胎、摩托车6项不得抵扣已纳消费税,成品油要看清油品子目。
来自 税一 叶青讲义。
不知对错,反正是老师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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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2 11:4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可能题目是旧的,没有跟上。
税代教材例题226页,例9-10答案部分:
1.8月14日,将委托加工材料直接用于连续生产卡车轮胎的,其代收代缴消费税应计入生产成本中。应调增消费税6500÷2=3250(元)。
当期调账分录:
借:生产成本——卡车轮胎                                3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250
出售委托加工材料少计增值税、消费税,应调增增值税=40000÷1.17×17%=5811.97(元)。
应调增消费税=40000÷1.17×10%=3418.80(元)
当期调账分录:
  借:其他业务收入                                     5811.97
其他业务支出                                     3418.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811.97
              ——应交消费税                           3418.80
这两个分录没有错,收回的轮胎用于继续生产轮胎不能抵扣,进成本。调账后依然有3250消费税处于借方待抵扣状态,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以高于收回价格出售的,按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已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抵扣,因此销售价格按不含税价计算消费税正确,最后此项缴纳的消费税是3418.80-3250。
因此此例题东奥刘忠基础班33讲中的说法是错误的,东奥田立强基础班35讲的讲义中“(10)以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11)以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是错误的。
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学院税法一的有关讲义:
与2013年教材相比:删除了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和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新增了已外购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的甲醇汽油、生物柴油。

以上是本人根据你的提问进行分析理解,可供参考。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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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13 03:2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某日,猪小弟见邻居猪小黑娶回一白小猪,二三月后,一群花小猪出世。猪小弟大惑不解,符合常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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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13 18:56: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原来只看教材,抠字眼学习方式的痛苦之处。税局这般文科生语文和法学素养都NG,这才改看以习题案例为主的梦想书,不意梦想自身在文字政策部分与习题操练部分矛盾,查教材确有删减,遂发此问耳。
好在习题未同附二种答案,将错就错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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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14 03:4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外购的不在名单,委外加工收回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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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4 08:07:20 | 显示全部楼层
p234书本上未收录:汽车轮胎、摩托车,但现实中还是可以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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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15 00: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哞,书上说人是不可以杀的,现实中到处在杀人。现在是考试,总要有个标杆吧,或尺度吧,现连标杆都是歪的,怎么弄?还是一句话,将错就错可也,二错可羞考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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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5 09:3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也是,做营业税的习题时,题目明明写的是2013年9月的业务,有些业务已营改增了,可还是按营业税的思路出答案,我还一度怀疑习题买错年度了,看来今年报告税法1/2有点失策,应该报财务与法规才行
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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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5 20:45:04 | 显示全部楼层
讲课中发现2014年注册税务师教材(第234页)与2013年版的教材(第211页)在外购与委外加工收回消税扣除上,有较大差异。突出的是大家熟习的轮胎没有出现在外购扣除名单上,但保留在委外加工扣除名单上。经查询总局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4-30
二、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涉及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94件

       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第二条(一)“根据消费税法的规定,对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三)“对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汽车轮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和摩托车的买价或已纳消费税税款计征消费税”。

        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应该均不能扣除已纳的消费税,难道是注税教材出错了,而且应该是从2006年就开始的政策,为何直到2014年才更正呢,而且还更正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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