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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房产税法律制度(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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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29 21:3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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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房产税法律制度(9)
  征税范围(重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提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提示: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4、赠与
5、交换
6、特殊——视同转移:(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解释: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提示: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例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契税征收范围的是( )。
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
B、将自有房屋抵押
C、接受他人赠与的房屋
D、接受他人房屋作价投资入股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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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2 04:29: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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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3 08:27: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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