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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实务] 回购销售商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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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29 23: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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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160万元。商品已经发出,款项已经收到。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22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  
    1.会计处理
    ①甲公司5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234
   贷:其他应付款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借:发出商品    160
   贷:库存商品   160。
    ②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由于回购期间为5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不需要采用实际利率法,可以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每月计提利息费用为4万元[(220-200)&spanide;5]。
   借:财务费用     4
   贷:其他应付款   4。
   ③9月30日回购商品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格为220万元,增值税额为37.4万元。假定商品已验收入库,款项已经支付。
    借:财务费用     4
   贷:其他应付款   4
   借:库存商品    160
   贷:发出商品   160
   借:其他应付款   2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7.4
   贷:银行存款  257.4。
    2.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即会计与
[color=]税法
规定趋于一致,两者都注重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会产生任何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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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2 00:47:0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先看看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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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2 03:49:55 | 显示全部楼层
辛苦,先回复再仔细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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