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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综合] 企业将自制货物对外出租的会计核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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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30 02:4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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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自制货物用于出租,其实质属于自产自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该环节增值税应当视同销售处理;然后,实际实现出租收入时,再按租赁业务处理。会计处理如下:  
  1、自制存货转作自用时  
  借:固定资产  
贷:产成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类产品的销售×17%  
  2、对外出租时  
  借: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累计折旧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例:某企业将自己生产的车床一台对外出租。该车床的生产成本为10万元,同期售价为12万元;收到租金收入2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1、转作自用时  
  借:固定资产10+12×17%  
    贷:产成品1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17%  
  2、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2  
    贷:其他业务收入2  
  3、计提营业税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0.1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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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1 03:33:5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先看看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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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2 05:50: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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