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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企业法律制度——企业设立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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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30 12: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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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
(1)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50个以下
股东出资设立;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
2人以上200人以下

发起人
,其中,
半数以上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提示1】发起人VS股东
A.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B.
股东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出资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股东不仅包括发起人股东,还包括后加入的股东。
【提示2】控股股东VS实际控制人
A.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B.实际控制人,是指

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人。

(2)合伙企业
①普通合伙企业:2个以上合伙人。
②有限合伙企业:2至50个合伙人设立,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
【提示1】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限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提示2】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个人独资企业:一个中国公民。
(4)外商投资企业: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方的
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没有个人)

2.财

   (1)出资方式
①可以:货币、实物(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②公司不可以:
股东不得以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抵押、质押)
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
作为自己的出资
,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
为其出资担保

(2)注册资本VS实收资本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募集
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商业银行
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
保险公司
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3)注册资本VS投资总额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借款;故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应保持适当、合理的比例。
比如,注册资本在
210万美元以下
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注册资本在
210万美元以上
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当注册资本为210万美元时,投资总额
不得超过210万美元×2=420万美元;即就高计算;但是投资总额在210万美元到420万美元之间都是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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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3 03:31:1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先看看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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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3 17:31:29 | 显示全部楼层
辛苦,先回复再仔细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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