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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材料分析题(答案要点) 1.由上述材料可以看出,当教师不服学校做出的决定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可以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如果教师仍不服教育主管部门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由于其申诉内容是有关教师工作的安排及工资待遇等问题,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教师有权向做出申诉处理意见的教育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教育部门申请复议。可见,教育行政复议本身既是一条独立的行政救济途径,同时也为另一条教育行政救济途径——教育申诉提供了救济,可以更切实地保障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1)材料中法律关系的类型有: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的主体分别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学校、教师与行政机关;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学校、教师与受害者;刑事法律关系中的教师与司法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有管理权、处分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受害者有请求赔偿权、加害人有赔偿义务;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司法机关有司法权。 (3)此案涉及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开除);民事责任(赔偿);刑事责任(免责)。 3.(1)学校对马超的处理意见中,一、二条是合法的,但第三条对学生处以罚款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2)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实施的单位有明确要求。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行政法律行为,是隶属关系之间的双方,由上对下实行的,如医院对医生、学校对教师和学生等。处分的类别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免职等。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行政法律行为,具有公共行政意义,由特定行政机关实行如治安机关进行的,包括拘留、劳动教养、罚款、没收财产等。罚款是行政处罚,只有国家的特定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不是行政机关,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1996年我国制定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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