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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评价交通运输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与能力,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交通运输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其职务和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分别为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交通运输工程包括:道路与桥梁工程、汽车运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船舶运用工程、水上交通工程等专业。
第五条专业适用范围
(一)道路与桥梁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道路与桥梁工程中的规划、勘察、设计、科研与技术开发、施工、监理、质量监督、技术管理、公路养护、筑养路机械应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汽车运用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汽车运用工程中的汽车运输生产组织管理、汽车运用与维修、车辆技术改造、汽车运输企业设计、车辆检测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中的规划、勘察、设计、科研与技术开发、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维护、技术管理、工程船舶及机械应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船舶运用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船舶运用工程中的运输工艺与组织、运输生产调度、海务管理、船舶及集装箱机务管理与维修、船舶修造、船舶节能管理、船舶电气工程及自动化、船岸通讯导航工程、设备更新与技术改造、科研与技术开发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水上交通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交通工程船舶的安全管理、事故调查、搜寻救助、船舶防污、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船舶交通工程管理、航标和无线电导航、航道测量、海图编绘、海洋水文气象及质量监督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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