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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之二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
(1995年6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一 目的
通过检查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履行情况,督促纠正不符合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规定条件的事项,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性措施,以保证核设施的安全。
二 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核设施在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各阶段与核安全有关的全部物项和活动(以下简称核设施物项与活动)的核安全监督。
三 核安全监督的依据
(一)国家核安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4《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5《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
6《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
7《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8《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
9《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规定》;
10《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
11《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
12《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
13 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其他核安全法规。
(二)国家的与原子能、辐射防护、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和交通等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三)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四)核设施许可证件规定条件。
(五)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或批准的文件:
1 核设施安全分析报告及其安全评价报告;
2 核设施质量保证大纲;
3 核设施调试大纲;
4 核事故应急计划;
5 其他认可或批准的文件。
(六)国家核安全部门发布的其他有关指令和文件。
四 核安全监督不减轻营运单位及其有关单位对核设施承担的核安全责任。
第二章 核安全监督职责
一 核安全监督的实施
核安全监督由国家核安全局及其地区监督站组织实施。
二 国家核安全局的职责
国家核安全局在核安全监督工作中负领导责任,其具体职责为:
(1) 负责培训考核核安全监督员,并授予核安全监督员证;
(2) 组织编制全国核设施的年度检查计划,批准地区监督站辖区内核设施的年度检查计划;
(3) 组织编制核设施监督项目表、监督检查大纲、检查程序等文件;
(4) 负责组织由局实施的例行核安全检查和非例行核安全检查;
(5) 负责组织对重大不符合项和核安全相关事件等进行评价,并对核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价;
(6) 监督操纵人员资格的考核工作;
(7) 负责建立核设施运行状态数据库、事件库,并进行经验反馈的分析研究;
(8) 采取或授权采取执法行动。
三 地区监督站的职责
地区监督站作为国家核安全局的派出机构,负责派驻区核设施的核安全监督,其具体职责为:
(1) 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内核设施的年度检查计划;
(2) 负责向现场派遣并管理核安全检查组和核安全监督员;
(3) 负责日常核安全检查,组织由站实施的或参加由局实施的例行核安全检查和非例行核安全检查;
(4) 检查并督促营运单位执行报告制度;
(5) 参与检查操纵人员资格的考核工作;
(6) 评价或参与评价不符合项、核安全相关事件及核设施的安全状况;
(7) 处理违反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条件的事项,对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并提出采取执法行动的建议,在国家核安全局授权时采取执法行动。
四 监督人员的职责与义务
(一) 现场核安全监督员是核安全监督的执行人员,其具体安排职责为:
(1)向核设施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宣传国家核安全政策和法规;
(2)参加日常、例行和非例行核安全检查工作;
(3)监督已批准的不符合项处理程序的实施,并向地区监督站提出评价建议;
(4)检查并核实核设施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遵守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条件的情况,及时报地区监督站;
(5)有权要求核设施营运单位停止明显违反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条件的行为以及紧急危及核安全的活动,并必须立即报地区监督站和国家核安全局追认核准。
(二) 执行专项任务的核安全检查组、核安全监督员及受国家核安全局或地区监督站委托的人员(简称受委托人员)应在依法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工作。
(三) 核安全监督员和受委托人员必须遵守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的保卫、保密和辐射防护等方面的规定,并保证未经营运单位和/或有关单位同意,不得将保密资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
第三章 核安全检查
一 目的
目的是核实和监视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的核设施物项和活动是否满足核安全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的条件,督促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及时纠正缺陷和异常状态,以确保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符合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要求。
二 范围
核安全监督贯彻于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的各阶段,检查范围包括:许可证条件规定的范围,以及在审批许可证过程中确定需要检查的范围。
三 核安全检查的种类
核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例行检查和非例行检查(事先通知的和事先不通知的)。
四 核安全检查的方法
核安全检查的方法包括文件检查、现场观察、座谈和采访以及测量或试验。
五 核安全检查程序
(一)日常核安全检查
由现场核安全监督员实施,主要针对影响核安全的重要活动、物
项和记录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例行核安全检查
由核安全检查组或核安全监督员根据计划对安全重要活动进行
的核安全检查,检查程序为:
1 准备工作;
2 检查前会议;
3 检查的实施;
4检查后会议;
5检查报告;
6 后续行动。
(三)非例行核安全检查
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核安全检查,是对意外的、非计划的或异
常的情况或事件的响应。可参照例行核安全检查程序进行。
第四章 对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的要求
一 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核安全局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 营运单位应根据国家核安全局选定的控制点和见证试验项目,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发出通知。
三 营运单位应定期向地区监督站报告核设施的活动计划、进度、变更和核安全状况。
四 营运单位必须执行报告制度:
1 定期报告;
2 重要活动通知;
3 建造阶段事件报告;
4运行阶段事件报告;
5 核事故应急报告。
第五章 执法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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