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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规定火灾高危单位须配逃生辅助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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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6 09: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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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制定火灾高危单位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须配逃生辅助装置
5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和自治区公安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制定情况。该《规定》共19条,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包括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不同类型。近年来,国内外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基本上都发生在火灾高危单位。作为我区第一部关于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管理的专项政府规章,《规定》首次对10类火灾高危单位的范围和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管措施进行了明确界定和要求,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的具体标准从法律层面进行了规范。
《规定》对公共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标准作出特别规定。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并公示每个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达到最大容纳人数时,采取警示、分流等措施;配备急救箱,并在疏散楼梯间或者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在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等火灾高危单位三层以上的部位,应当配置必要的逃生辅助装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其他火灾高危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 记者/李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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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6 09: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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