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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城区魏先生:购买的商品房交付已经1年多了,但是迟迟不能拿到房产证,多次催促销售人员,他们总是说房地局办理手续的时候延迟了。到房管局询问情况,才发现开发商一直没有将有关文件报送房管局,而他的合同中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是: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由于自己已经入住,也不想退房,这种情况能否向开发商索赔?
相关律师后回答: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在魏先生的这个纠纷中,开发商延迟报送资料致使购房者不能拿到房产证,是否可以索赔主要是看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何约定。从张先生的合同内容看: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事实也清楚地表明开发商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资料,违约行为显而易见。恰恰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魏先生不能按期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所以开发商理应向魏先生支付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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