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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报预审
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申请。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县(市)和省指定的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占用地土地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申请,其他村镇为实施规划占用土地的,向市、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出具预审报告。
预审报告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参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进提出,也可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用地预审时提出。预审报告作为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的依据,也是审批用地的依据。
(二)申请用地
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为实施规划分批次使用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申请的主要内容有:项目名称、项目批准机关、批准文件、拟用地地点、面积及地类、生产及投资规模、用地安排。
提出用申请时,应附具以下材料:1、建设项目计划文件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为实施规划分批次使用土地的,应有市、县(市)政府对拟用地土地开发利用方案的意见;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3、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拟用地建设规划图;4、占用耕地的应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三)组织现场踏勘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用地申请后,组织现场踏勘。凡交通、能源等国家重点工程及占地6.66公顷(武汉市13.33公顷)以上的,踏勘工作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四)委托统征,下达测量通知书
根据现场踏勘意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统征牵头单位,下达现场调查和测量定界工作任务。凡交通、能源等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占地6.66公顷(武汉市13.33公顷)以上的,其统征包干牵头事宜和征地测量定界工作分别由省征地事务机构和省土地勘测规划队承担。
(五)拟定方案
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由土地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征地事务机构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
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包括拟使用土地的现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规划、项目用地安排、征地补偿安置及有偿使用情况等。
建设用呈报说明书见附件。
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只需拟订供地方案。
农用地转用方案,方要包括占用农地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
补充耕地方案,主要包括补充耕地或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方式、时限、资金落实情况及相应的图件等。
征用土地方案、主要包括征用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各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需要安置的人员的安置途径等。
供地方,主要包括供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的标准、数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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