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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拍卖的主体、标的和依据(熟悉)
(一)强制拍卖的主体
强制拍卖的主体,是指在强制拍卖活动中形成的委托拍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委托人和拍卖人。拍卖委托人是指人民法院,拍卖人是指商业性拍卖机构(公司)。
拍卖标的的所有权人或处分权人(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与竞买人和买受人一样,均不是强制拍卖的主体,而只是强制拍卖的关系人。
(二)强制拍卖的标的
强制拍卖的标的,是指被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并委托商业性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1.强制拍卖标的的构成要件
具体来说,强制拍卖标的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1)强制拍卖标的须为被执行人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的财产。
强制标的不得为案外人的财产,但有两种法定情形除外。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对其财产进行拍卖。
2)保证人以其财产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就有权裁定执行其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对这部分财产进行拍卖。
(2)强制拍卖标的须为人民法院采取了控制性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3)强制拍卖标的须为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的财产。
2.强制拍卖标的的限制
(1)法律规定应当进行执行豁免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成为强制拍卖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对这部分生活必需品不能强制拍卖。
(2)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流通物,不能成为强制拍卖标的。对被执行人所有的禁止流通物,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但不得进行公开拍卖,而应交由法律规定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三)强制拍卖的法律依据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人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人民法院在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可以采用强制拍卖这一执行措施。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裁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我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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