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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运作体系(熟悉)
城市规划运作体系包括城市规划具体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控制两个方面。
1.城市规划具体编制
城市规划具体编制分为战略性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控制性规划的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属于战略性发展规划。而城市详细规划属于实施控制性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是城市建设实施控制的直接依据。
根据编制的深度和内容,城市详细规划又可以进一步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修建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2.城市规划实施控制
一般来说,城市规划实施控制可以分为通则式和判例式。通则式是以法定规划作为开发控制的唯一依据,规划管理部门在审理开发申请方案时不享有自由量裁权,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采用这种方式。我国的城市规划控制基本上属于判例式,即任何开发建设项目都必须专门申请规划许可,规划审批人员在审理个案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规划审批的主要依据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还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在缺乏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下,以规划部门的管理规定(如各地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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