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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七条规定,租赁双方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二)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包括:
一、 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流程图 当事人提出申请当事人提出申请 管理所发文(1-5天)发 管理所核准(1-5天)所核准 登记或备案不予登记或备案(1天内)
二、提出申请房屋租赁当事人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租赁管理所申请合同登记或备案。三、受理登记或备案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七条规定,租赁双方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二)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包括:
1、单位
① 机构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②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2、个人
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如出租房地产用途作为住宅的,承租人为育龄妇女(20至49岁),则必须提供经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房地产委托他人代管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管人身份证明、共有房地产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的出租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四)房地产租赁合同(申请时领取空白合同书)
四、办理登记或备案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由租赁管理所登记员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加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章”。不符合规定的向当事人发给《不予以登记回执》或口头当面通知。出租屋不能登记的,主管机关可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由租赁管理所经办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加盖“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章”,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发给《不予备案回复》或口头当面通知。申请时领取空白合同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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