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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期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理原则(熟悉)
《开发经营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的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这里所指的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起止日是自土地的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计算起至次年同月同日止。动工开发日期是指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实质性投入的日期。动工开发必须进行实质性投入,开工后必须不问断地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
《开发经营条例》还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造成的违约和土地闲置,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1)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开工延期。不可抗拒力是指依靠人的能力不能抗拒的因素,如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
(2)因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而不能如期开工的或中断建设一年以上的。
(3)因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而延期动工开发的。如发现地下文物、拆迁中发现不是开发商努力能解决的问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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