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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时点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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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0 16: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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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于2009年12月1日与市国土局签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土地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容积率2.0;2010年10月10日报市规划局批准变更用途为住宅、办公;2011年5月9日报市规划局批准变更容积率为3.0;2011年9月1日市国土局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需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则估价时点应为2010年10月10日和2011年5月9日。( )【2011年真题】
答案是错,但课件老师说是对的,我想知道,估价时点可以有两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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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1 13: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有两个时点需要补交出让金,所以估价时点就有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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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 21: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以法律规定变更用途时,就应该当时补交土地差价,2011年5月变更时,不需要评估前面的,所以我认为估价时点就是后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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