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楼主: 心相印

海关总署2009年公告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09-8-5 15: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4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实施反倾销措施)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4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9-6-23
【生效日期】2009-6-26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6月2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执行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6月2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税则号列:39081011,该税则号项下经螺杆二次混炼加入玻璃纤维、矿物质、增韧剂、阻燃剂的改性聚酰胺-6,6切片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列),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税则号列39081011项下“聚酰胺-6,6切片”时,如果进口货物属于本公告附件1中产品描述所称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不包括经螺杆二次混炼加入玻璃纤维、矿物质、增韧剂、阻燃剂的改性聚酰胺-6,6切片),商品编码应填报39081011.01;如果属于本公告附件1中产品描述所称的经螺杆二次混炼加入玻璃纤维、矿物质、增韧剂、阻燃剂的改性聚酰胺-6,6切片,商品编码应填报39081011.90。
  二、凡申报进口商品编码为39081011.01的聚酰胺-6,6切片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或台湾地区的,海关应当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或台湾地区,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或地区中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聚酰胺-6,6切片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五、在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应对其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时,有关进口经营单位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研究作出裁定。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44号
  
2.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5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5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9-6-23
【生效日期】2009-6-27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对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英文名称为Adipic acid,简称“AA”,税则号列:29171200)的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6月27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执行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6月27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税则号列:29171200,该税则号项下己二酸盐和酯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列),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税则号列29171200项下“己二酸及其盐和酯”时,如果进口货物属于本公告附件1中产品描述所称的进口己二酸时,商品编码应填报29171200.01;如果属于己二酸盐或酯时,商品编码应填报29171200.90。
  二、凡申报进口己二酸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己二酸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海关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韩国、欧盟或美国的,海关应当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韩国、欧盟或美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或地区中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己二酸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五、在对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应对其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时,有关进口经营单位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研究做出裁定。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48号.tiff
       
  
2.己二酸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6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对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包括暂定关税和特别关税)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主要包括小麦、大米、大豆及其制粉,硫酸,钢丝等,共计31项产品。
  二、取消部分化肥及化肥原料的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括黄磷、磷矿石、合成氨、磷酸、氯化铵、重过磷酸钙、二元复合肥等,共计27项产品。同时,对黄磷继续征收20%的出口关税,对其他磷、磷矿石继续征收10%-35%的出口暂定关税,对合成氨、磷酸、氯化铵、重过磷酸钙、二元复合肥等化肥产品(包括工业用化肥)统一征收10%的出口暂定关税。
  三、调整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等3项化肥产品征收出口关税的淡、旺季时段,将尿素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一个月,磷酸一铵、二铵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一个半月。
  四、降低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主要包括微细目滑石粉,中小型型钢,氟化工品,钨、钼、铟等有色金属及其中间品,共计29项产品。
  具体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部分产品出口关税调整表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办公厅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9-8-5 15: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号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海关总署于2008年12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8年第98号公告,其中规定对原产于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国家的部分税目的商品继续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现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2007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详见附件),不再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表(菲律宾)》使用了简化的商品名称,其范围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本公告内容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表(菲律宾)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办公厅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8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填制事宜)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8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9-7-1
【生效日期】2009-7-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8年10月1日实施,现将原产地证书有关填制事宜公告如下:  
  当原产地证书1页(A4规格)填制不下多项商品时,可以附页填制。原产地证书第1页为完整的原产地证书格式,标注“第1页,共……页(Page 1 of )”(原产地证书仅有一页时,也应加以标注);第2页应列出原产地证书第1页所列的第7至15栏内容,并标注原产地证书号码,该号码与第1页证书号码相同,同时必须有签证机构的“安全特征”,且注明“第2页,共……页”;第3、4页按照第2页原理填写、标注(原产地证书样本见附件)。
  本公告内容自2009年7月1日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原产地证书样本(0).doc

二~~九年七月一日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9号
(关于进境KJ3类快件的申报规范、快件渠道进出境个人物品监管有关问题)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境物品监管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9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9-7-13
【生效日期】2009-7-13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为切实加强进出境快件实际监管,现就进境KJ3类快件的申报规范、快件渠道进出境个人物品监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进境KJ3类快件,快件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在报关单“货物名称”栏应当申报规格、型号、数量和计量单位等内容。
  二、快件渠道进出境个人物品的限值、免税额、完税价格、税则归类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相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9-8-5 15: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0号
(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黄油及其他脂和油实施特殊保障措施)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09〕40号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2009-7-14
【生效日期】2009-7-22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国对原产于新西兰的11个税号的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7月8日,海关总署在对外网站(www. customs.gov. cn)公布了实施特保措施管理的黄油和其他从乳中提取的脂和油(税则号列04051000,04059000)进口数量接近今年触发水平数量的情况。至今年7月21日,上述农产品进口申报数量已达到9918吨,超过今年9870吨的特保措施触发标准。因此,自7月22日起,对《协定》项下进口的原产于新西兰的上述农产品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对于在途农产品的税率适用和其他有关事宜,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1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七月十四日

总署公告2009年第41号
(关于进出境航空器所载旅客舱单传输有关问题)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运输工具监管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09〕41号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2009-7-18
【生效日期】2009-7-18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进出境航空器所载旅客舱单传输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除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乘坐的专机(未装载普通客货的)以外,旅客舱单及相关数据传输义务人应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向海关传输所有进出境航空器所载旅客(包括过境旅客)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航空器未载有旅客的,旅客舱单传输义务人不需传输旅客舱单电子数据。  
  二、旅客原始舱单、预配舱单、乘载舱单数据应由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企业向海关传输;旅客及托运行李物品结关申请数据应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向海关传输。  
  三、旅客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时,除按照《办法》规定提交的单证外,还应当提交以下单证:  
  (一)境内航空运输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本企业国际航班计划。  
  (二)境外航空运输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经营许可》复印件;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4.境外航空运输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其书面授权人员签发的申请书;  
  5.本企业往返中国各航空港国际航班计划。  
  (三)运输工具负责人代理企业(地面代理)作为舱单传输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航空公司授权的委托书、地面代理协议复印件。  
  旅客舱单传输义务人在境内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将分支机构地址、联系人和电话向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四、海关接收旅客舱单及相关数据后将反馈接受、不接受、待海关人工审核及不接受原因等审核结果。舱单及相关数据传输人应当及时根据海关的反馈结果进行核实、变更。  
  五、旅客及托运行李物品结关申请分为纸质结关申请和电子数据结关申请两种,以海关接收到两种申请中最后到达申请的时间为准。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2号
(关于调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税税率)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2号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2009-7-27
【生效日期】2009-7-28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5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4号)。近日,根据商务部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邻苯二酚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7月28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罗地亚公司的邻苯二酚,海关按照9.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其他美国公司适用46.81%的反倾销税税率不变。
  二、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4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52号(0).tiff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9-8-5 15: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3号

  为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现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以下简称台帐)管理,在不改变台帐管理流程基础上,实现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网管理,增加办理台帐手续银行,方便加工贸易企业办理台帐业务,提高台帐管理质量和效率,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对北京、青岛、合肥、汕头海关关区内部分采用电子化手册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网管理试点。现就台帐联网管理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具体范围由试点海关结合关区实际情况确定,并由试点海关另行公告执行。
  (二)试点银行。
  试点银行为与试点海关关区对应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辖属分支机构。
  二、台帐保证金专用帐户的设立
  企业在首次办理台帐开设手续时,应向银行办理台帐保证金专用帐户的设立手续。企业在申请电子化手册备案时,应在海关手册录入环节选择拟开设台帐帐户的银行,并在录入端收到海关已开出《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以下简称《开设联系单》)的回执后,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海关注册登记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至所选择的银行办理台帐帐户设立手续。
  对此前已在中国银行网点设立过台帐保证金专用帐户的企业,试点期间亦应凭《海关注册登记证明》向中国银行进行一次性备案登记。
  同一加工贸易合同项下,企业在录入时选择的台帐银行(中国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以及实转台帐缴纳方式(保证金或税款保付保函)不得变更。
  三、台帐开设、变更与正常核销
  银行与海关间采用台帐联网管理模式后,在有关业务流程不变的同时,企业勿需再往返于海关与银行之间传递单证,有关单证的电子数据均实现网上传输。
  企业在预录入端收到回执后,直接凭银行签发的电子《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以下简称《登记通知单》)、《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通知单》(以下简称《变更通知单》)、《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以下简称《核销通知单》)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合同变更和核销手续。
  四、实转台帐保证金的缴纳与补缴
  实转台帐开设或变更需缴纳保证金的,企业应按照主管海关签发的《开设联系单》或《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以下简称《变更联系单》)向台帐开户银行办理保证金缴纳或补缴手续。
  五、税款保付保函的开立、变更(包括展期)
  选择以税款保付保函方式进行实转的,企业可在向银行申请开立或变更后,选择自行或由银行将税款保付保函正本或修改函正本送交主管海关留存。
  对因特殊情况海关出具《税款保付保函展期通知单》的,企业须持通知单第三、四联、税款保付保函展期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向银行申请税款保付保函展期。
  六、挂帐待销与停帐待销及关闭帐户处理
  (一)挂帐待销与停帐待销处理。
  挂帐、停帐的联系单和通知单全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传输。挂帐待销和停帐待销期间,银行不向企业退还该笔台帐业务项下的保证金。
  (二)关闭帐户。
  对海关向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以下简称《核销联系单》)中注有“停设台帐”的,银行在确认该笔台帐保证金帐户余额已经为零后,根据海关联系单办理关闭帐户手续,并出具《银行保证金台帐帐户关闭通知单》(以下简称《关闭通知单》)。
  如该笔台帐项下保证金尚有余款,且企业无欠缴税款情况,主管海关与银行应按照共同商定的意见进行处理,再办理关闭帐户手续。
  如该笔台帐保证金帐户采用的是税款保付保函方式,则税款保付保函在核销结案后自动失效。
  七、异常情况和应急情况处理
  (一)错误修改。
  若因企业原因提出对海关发送的《变更联系单》做出修改时,企业凭银行出具的《企业未缴款证明》向海关申请更改并重新发送《变更联系单》。
  (二)应急处理。
  对于采用台帐联网管理的加工贸易业务,如银行因技术原因未收到台帐联系单,海关可打印纸质台帐联系单并加盖海关台帐专用章交企业办理保证金台帐业务。
  对于采用台帐联网管理的加工贸易业务,如海关因技术原因未收到台帐通知单,银行可打印纸质台帐通知单并加盖银行台帐专用章交企业办理台帐登记手续。
  八、单证的传送及时限要求
  (一)《开设联系单》、《变更联系单》、《核销联系单》、《登记通知单》、《变更通知单》、《核销通知单》、《银行保证金台帐挂帐待销通知单》、《银行保证金台帐停帐待销通知单》、《关闭通知单》均以电子报文的形式由海关、银行通过电子口岸平台直接发送对方。企业应在电子报文发出后3日内办理有关台帐业务。
  《开设联系单》的有效期为自出具之日起80天(含80天),超过80天自动失效。海关对失效的《开设联系单》及对应手册进行删除处理。
  (二)税款保付保函及其修改函(企业选择由银行传送的)、索赔函,《税款保付保函遗失补办申请书》、《保证金台帐异常情况处理联系单》,以及“停帐待销”和“关闭台帐”情况下的《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海关XXX专用缴款书》等纸质单证由主管海关、银行直接送交对方。
  (三)其他纸质单证由申请设立台帐的企业及时传送至主管海关和银行。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办公厅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4号
(关于明确税款保证金征收方式相关事宜)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09〕44号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2009-7-27
  【生效日期】20097-27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在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征税要件的情况下要求先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向其收取足额税款担保。有关征收担保的具体方式,现明确如下:
  一、一般情况下海关应对上述货物收取全额税款保证金或金融机构保函后放行。
  二、为方便企业尽快取得税单并实施增值税款抵扣,减少资金成本压力,应企业申请,海关可以先根据企业申报征收税款,同时按海关认定的应征税款和已征税款的差额部分收取税款担保后放行。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5号
(关于优惠原产地证书事项)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09〕45号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2009-7-28
  【生效日期】2009-8-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机构为我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之一,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机构申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我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货物申报出口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向海关提交相关证书的电子数据或者证书正本复印件。
  本公告内容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二O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发表于 2009-8-5 15: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6号
(关于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案中有关日本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请选择
  【文  号】总署公告〔2009〕46号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2009-7-28
  【生效日期】2009-7-28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下同)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其中,日本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POLYURETHANES, INC.)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2.45%(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2号和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84号)。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INC)继承日本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POLYURETHANES, INC.)在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详见本公告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7月31日起,对以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INC)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甲苯二异氰酸酯,海关按照12.45%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日本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POLYURETHANES, INC.)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甲苯二异氰酸酯,海关按照“其他日本公司”60.02%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57号.tiff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7号
(关于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案中有关韩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09〕47号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2009-7-28
  【生效日期】2009-7-28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下同)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4.05%(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2号和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84号)。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韩国OCI株式会社(OCI Company Ltd.)继承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在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详见本公告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8月7日起,对以韩国OCI株式会社(OCI Company 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甲苯二异氰酸酯,海关按照4.05%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甲苯二异氰酸酯,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61.14%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58号.tiff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发表于 2009-9-11 11: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8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8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9-8-4
【生效日期】2009-8-5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8月6日起,期限为5年。商务部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09年8月5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9年8月5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铜版纸(商品编码为4810130001、4810140001和4810190001),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8号、2007年第12号和2008年第78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54号(0).tiff 

二~~九年八月四日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发表于 2009-9-11 11: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9号
(关于进出口货物补充申报有关问题)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9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9-8-10
【生效日期】2009-10-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规范进出口申报行为,确保申报行为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现就进出口货物价格、归类、原产地补充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补充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分别简称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之外采用补充申报单的形式,向海关进一步申报为确定货物完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所需信息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81号)规定的补充申报,按照该署令办理。
  二、有下列情形的,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当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
  (一)海关对申报时货物的价格、商品编码等内容进行审核时,为确定申报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的。
  海关对申报货物的原产地进行审核时,为确定货物原产地准确性,要求收发货人提交原产地证书,并进行补充申报的。
  (二)海关对已放行货物的价格、商品编码和原产地等内容进行进一步核实时,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的。
  三、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可以主动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在递交报关单时一并提交补充申报单。
  四、补充申报的申报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价格补充申报单》(见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补充申报单》(见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补充申报单》(见附件3)以及海关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充申报单证。
  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按要求如实、完整地填写补充申报单,并对补充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补充申报的内容是对报关单申报内容的有效补充,不得与报关单填报的内容相抵触。
  五、根据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需要进行补充申报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当在收到海关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补充申报手续,海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未能按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的,海关可根据已掌握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商品编码和原产地。
  六、本公告内容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行。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价格补充申报单》样式及填报说明(0).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补充申报单》样式及填报说明(0).doc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补充申报单》样式及填报说(0).doc

二~~九年八月十日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发表于 2009-9-11 11: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0号
(关于不得接受印有错误背景地图的韩国原产地证书)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0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9-8-10
【生效日期】2009-9-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海关在办理自韩国进口货物监管手续过程中,发现由韩方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中,印有错误的国别地图图样。现将有关由韩方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处置问题,公告如下:  
  一、海关一律不得接受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提交的由韩方签发的印有错误地图图样的原产地证书。
  二、持有错误地图图样的原产地证书的进口人须在2009年9月1日前补交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期间,进口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担保验放手续。  
  三、自2009年9月1日起,海关一律不再受理印有错误地图图样的原产地证书补交手续。对继续持印有错误地图图样的原产地证书申报进口货物的,属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货物,海关一律按照最惠国税率计征关税;对涉及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进口货物,海关将按照相应的反倾销公告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九年八月十日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发表于 2009-9-11 12:4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2号
(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固状和浓缩非固状脂及奶油实施特殊保障措施)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09〕52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9-8-13
【生效日期】2009-8-13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国对原产于新西兰的11个税号的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8月11日,海关总署在对外网站(www.customs.gov.cn)公布了实施特保措施管理的固状和浓缩非固状乳及奶油(税则号列04021000、04022100、04022900和04029100)进口数量接近今年触发标准的情况。至今年8月27日,上述农产品进口申报数量已达到100118吨,超过今年99750吨的特保措施触发标准。因此,自8月28日起,对《协定》项下进口的原产于新西兰的上述农产品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对于在途农产品的税率适用和其他有关事宜,按照海关总署2008年第91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3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09〕53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9-8-24
【生效日期】2009-8-26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8月27日起,期限为5年。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8月2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9年8月26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邻苯二酚(税则号列为29072910),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1号、2005年第51号和2008年第58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53号.tiff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9-9-11 11: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4号
(关于出口至港澳地区自用粮食退税及退还保证金相关事宜)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09〕54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9-8-25
【生效日期】2009-8-25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号、2009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出口至香港、澳门地区自用的非配额管理粮食退税及退还税款保证金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输港自用的非配额管理粮食,香港工贸署和香港海关已根据香港进口商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核查,并最终确认了确属香港地区自用的符合退还出口关税及退还保证金条件的内地输港粮食清单(见附件)。内地相关出口商应根据核查结果,比照清单数据,到各海关及时办理退还出口关税及退还保证金的有关手续。对不在清单范围内的输港粮食,海关将一律不予退税并将已收取的税款保证金转税。
  二、对2008年以来已征税放行或已凭保放行的输澳自用非配额管理粮食,内地出口商应要求澳门进口商协助于2009年9月30日前向澳门经济局提供上述粮食的详细资料,以供核查。  
  根据澳门特区政府核查结果,对确属澳门地区自用的粮食,海关将及时向内地出口商退还已征收的出口关税或税款保证金。有关退税及退还保证金的详细清单将待澳门特区政府核查结束后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
符合退税及退还保证金条件的内地输港粮食清单.xls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最新帖子|国和论坛 ( 京ICP备12043779号-9 )|网站地图

GMT+8, 2025-4-22 01:33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