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4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实施反倾销措施)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4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9-6-23
【生效日期】2009-6-26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6月2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执行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6月2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税则号列:39081011,该税则号项下经螺杆二次混炼加入玻璃纤维、矿物质、增韧剂、阻燃剂的改性聚酰胺-6,6切片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列),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税则号列39081011项下“聚酰胺-6,6切片”时,如果进口货物属于本公告附件1中产品描述所称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不包括经螺杆二次混炼加入玻璃纤维、矿物质、增韧剂、阻燃剂的改性聚酰胺-6,6切片),商品编码应填报39081011.01;如果属于本公告附件1中产品描述所称的经螺杆二次混炼加入玻璃纤维、矿物质、增韧剂、阻燃剂的改性聚酰胺-6,6切片,商品编码应填报39081011.90。
二、凡申报进口商品编码为39081011.01的聚酰胺-6,6切片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或台湾地区的,海关应当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或台湾地区,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或地区中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聚酰胺-6,6切片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五、在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应对其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时,有关进口经营单位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研究作出裁定。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44号
2.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5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5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9-6-23
【生效日期】2009-6-27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对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英文名称为Adipic acid,简称“AA”,税则号列:29171200)的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6月27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执行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6月27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税则号列:29171200,该税则号项下己二酸盐和酯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列),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税则号列29171200项下“己二酸及其盐和酯”时,如果进口货物属于本公告附件1中产品描述所称的进口己二酸时,商品编码应填报29171200.01;如果属于己二酸盐或酯时,商品编码应填报29171200.90。
二、凡申报进口己二酸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己二酸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海关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韩国、欧盟或美国的,海关应当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韩国、欧盟或美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或地区中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己二酸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五、在对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应对其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时,有关进口经营单位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研究做出裁定。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48号.tiff
2.己二酸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6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对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包括暂定关税和特别关税)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主要包括小麦、大米、大豆及其制粉,硫酸,钢丝等,共计31项产品。
二、取消部分化肥及化肥原料的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括黄磷、磷矿石、合成氨、磷酸、氯化铵、重过磷酸钙、二元复合肥等,共计27项产品。同时,对黄磷继续征收20%的出口关税,对其他磷、磷矿石继续征收10%-35%的出口暂定关税,对合成氨、磷酸、氯化铵、重过磷酸钙、二元复合肥等化肥产品(包括工业用化肥)统一征收10%的出口暂定关税。
三、调整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等3项化肥产品征收出口关税的淡、旺季时段,将尿素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一个月,磷酸一铵、二铵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一个半月。
四、降低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主要包括微细目滑石粉,中小型型钢,氟化工品,钨、钼、铟等有色金属及其中间品,共计29项产品。
具体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部分产品出口关税调整表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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