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楼主: 心相印

海关总署2009年公告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09-9-11 11: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5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09〕55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9-8-27
【生效日期】2009-8-3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8月31日起,期限为5年。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8月31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9年8月3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邻苯二甲酸酐(税则号列为29173500),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2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56号.tiff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baoguanyuan3.rar\\"

467 Bytes, 下载次数: 0, 下载积分: 金币 -1

baoguanyuan3.rar\"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9-9-11 11: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工贸易放弃货物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申请放弃加工贸易货物,除按现行规定提交有关单证、材料外,还需提供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关于拟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的价值证明。
  二、由海关按规定作变卖处理的加工贸易放弃货物,企业应当在海关作出准予放弃之日起15日内将加工贸易放弃货物全部运至海关指定的仓库,并与该指定仓库的经营者办理放弃货物的交接入库手续。
  三、按照规定需要进行销毁处理的加工贸易放弃货物,企业应当在实施销毁3个工作日前向主管海关报送销毁方案,并自海关作出准予放弃之日起15日内完成全部放弃货物的销毁工作。
  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供放弃货物的销毁清单、销毁报告以及销毁过程的全程录像光盘。其中,需要销毁的加工贸易放弃货物为原进口料件或成品的,应当在海关认可的销毁机构实施销毁,并提供销毁机构出具的接收单据和处置证明等销毁证明材料。
  四、海关可以派员监督加工贸易放弃货物的交接入库和销毁工作,企业及有关销毁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五、企业完成加工贸易放弃货物交接入库、销毁或者经海关批准自行处理后5个工作日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加工贸易放弃货物的进口报关手续。
  (一)加工贸易放弃货物报关适用监管方式代码:“0200”简称“料件放弃”,“0400”简称“成品放弃”。
  (二)企业放弃半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的,应按单耗关系折成料件,按“料件放弃”报关。
  (三)企业放弃进口料件、半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的,按照或折成原进口料件价格申报;放弃成品的,按照合同备案价格申报。
  (四)企业放弃半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的,应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半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相关字样。
  (五)加工贸易放弃货物通过销毁处理的,企业应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销毁”字样;经海关批准由企业自行处理的,应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自行处理”字样,如:放弃半成品并销毁处理,应注明“半成品/销毁”。
  (六)其他栏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要求填报。
  六、企业凭加工贸易放弃货物的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放弃货物的报核手续。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办公厅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9-9-11 11: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7号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对外公布2009年商品归类决定(Ⅲ)(详见附件)。  
  该批归类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
2009年商品归类决定(Ⅲ)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办公厅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8号
为配合我国汽车产业政策的调整,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办公厅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9-9-11 11: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9号
(关于境外记者办理异地返还采访器材保证金海关手续)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09〕59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9-9-3
【生效日期】2009-10-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简化自行来华采访的外国记者以及来内地采访的香港和澳门记者(以下统称为记者)所携采访器材进出境手续,方便其及时提取采访器材保证金,现就记者办理采访器材保证金异地返还手续公告如下:  
  一、记者携带采访器材进境,在按照规定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人民币现金或现金支票)、办理采访器材入境通关手续后,如其将从原进境地以外的其它口岸出境,并需要从出境地海关提取保证金,应在进境时自进境地海关领取并填写《记者采访器材保证金异地返还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书》),连同进境地海关制发的海关关封一并妥善保存,以备出境时据以办理相关手续。  
  二、记者应在出境4天前将《申请书》、《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收据》收据联传真至出境地海关(联系人、电话和传真见附件2)并确认,提出采访器材保证金异地返还申请。  
  三、记者携带采访器材出境时,应向出境地海关提交《申请书》和进境地海关制发的海关关封。出境地海关验核采访器材全部复运出境后,退还与原收取数额等额的人民币现金或现金支票。记者收到退还款项后应当在《记者采访器材保证金异地返还核准单》上签字确认。  
  四、记者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向出境地海关提出采访器材保证金异地返还申请或者提交单据不全的,海关不予办理采访器材保证金异地返还手续。  
  五、本公告内容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4号第三条、2009年第19号第三条内容与本公告相抵触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
  
1.记者采访器材保证金异地返还申请书(0).doc

  
2.保证金异地返还联系人及联系电话(0).xls

二~~九年九月三日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最新帖子|国和论坛 ( 京ICP备12043779号-9 )|网站地图

GMT+8, 2025-4-22 01:25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