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12-3-18 10: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iceteaq 于 2012-3-18 17:38 编辑
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员大会的召开,决议的提交,表决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
开10 日前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有2/3 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
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 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 以上
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 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
会。
第四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可以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
过。
董事会秘书负责期货交易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期货交易所股
东资料的管理等事宜。
第六十六条 结算会员由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组成。
第九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
易品种,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