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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2 23: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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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
14.1 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
14.1.1 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和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当条件具备时,也可直接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
14.1.2 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C。其检验目的是:
1 验证墙体保温材料的种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 验证保温层厚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检查保温层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
14.1.3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现场实体检测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其检验目的是验证建筑外窗气密性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14.1.4 外墙节能构造和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验,其抽样数量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但合同中约定的数量不应低于本规范的要求。当无合同约定时应按照下列规定抽样:
1 每个单位工程的外墙至少抽查3处,每处一个检查点;当一个单位工程外墙有2种以上节能保温做法时,每种节能做法的外墙应抽查不少于3处;
2 每个单位工程的外窗至少抽查3樘。当一个单位工程外窗有2种以上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时,每种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的外窗应抽查不少于3樘。
14.1.5 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也可由施工单位实施。
14.1.6 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测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抽样,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14.1.7 当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时,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其监测方法、抽样数量、检测部位和合格判定标准等可在合同中约定。
14.1.8 当外墙节能构造或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的情况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扩大一倍数量抽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再次检验。仍然不符合要求时应给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结论。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围护结构节能构造应查找原因,对因此造成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程度进行计算或评估,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弥补或消除后重新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对于建筑外窗气密性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应查找原因进行修理,使其达到要求后重新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14.2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
14.2.1 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且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测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
14.2.2 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主要项目及要求见表14.2.2,其检测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表14.2.2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主要项目及要求
序号 检测项目 抽样数量 允许偏差或规定值
1 室内温度 居住建筑每户抽测卧室或起居室1间,其他建筑按房间总数抽测10% 冬季不得低于设计计算温度2℃,且不应高于1℃;
夏季不得高于设计计算温度2℃,且不应低于1℃
2 供热系统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度 每个热源与换热站均不少于1个独立的供热系统 0.9~1.2
3 供热系统的补水率 每个热源与换热站均不少于1个独立的供热系统 0.5%~1%
4 室外管网的热输送效率 每个热源与换热站均不少于1个独立的供热系统 ≥0.92
5 各风口的风量 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15%
6 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总风量 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10%
7 空调机组的水流量 按系统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20%
8 空调系统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 全数 ≤10%
9 平均照度与照明功率密度 按同一功能区不少于2处 ≤10%
14.2.3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项目和抽样数量也可以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必要时可增加其他检测项目,但合同中约定的检测项目和数量不应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5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5.0.1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条件后方可进行。
15.0.2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
2 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
3 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15.0.3 建筑节能工程的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 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
3 一般项目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至少应有9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且其余检查点不得有严重缺陷;
4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15.0.4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合格;
2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15.0.5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 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应合格;
5 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15.0.6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时应对下列资料核查,并纳入竣工技术档案:
1 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
2 主要材料、设备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
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必要时应核查检验批验收记录;
5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纪录;
6 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报告;
7 风管及系统严密性检验纪录;
8 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漏风量测试记录;
9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10 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纪录;
11 系统节能性能检验报告;
12 其他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重要技术资料。
15.0.7 建筑节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表见本规范附录B。
1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见本规范附录B中表B.0.1;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见本规范附录B中表B.0.2;
3 检验批质量验收表见本规范附录B中表B.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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