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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兔子乖宝宝

[讲义]—2010年报关员考试精讲班讲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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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7 21:32: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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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报关程序
  1.与境外之间

  (1)境外货物运入出口加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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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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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与境内区外其他地区之间
(1)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境内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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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9 20:49:53 | 显示全部楼层


(2)境内区外货物运入出口加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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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区外货物运入出口加工区的报关程序图
  (3)出口加工区出区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
  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区内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直接或者通过保税仓库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出口加工区出区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可分为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转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两种情况,二者在报关的异同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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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加工区出区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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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珠海园区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一)珠海园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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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 15:32: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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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报关程序
  1.与境外之间
  海关对珠海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由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海关备案。
  对于珠海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珠海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向珠海园区主管海关申报。珠海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进出境口岸不在园区主管海关管辖区域的,区内企业应当按照转关运输或者异地报关等方式办理有关手续。
  珠海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2.与境内区外其他地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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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4 15: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节 保税物流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物流货物概述
  (一)含义
  保税物流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也称作保税仓储货物。
  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尚未离境经海关批准存放在海关专用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带有保税物流货物的性质。
  (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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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范围
  1.进境经海关批准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储存后转口境外的货物;
  2.已经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尚未离境,经海关批准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储存的货物;
3.经海关批准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储存的加工贸易货物,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外商进境暂存货物;
  4.经海关批准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
  (四)管理
  海关对保税物流货物的监管模式有两大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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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货物的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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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时间的延伸如下表所示。 20090717151026221.gif


  各种监管形式下的保税物流货物的某些管理要点比较可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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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①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
②经批准享受入仓即退税政策的除外。
③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经营者不得开展物流业务。
  二、保税仓库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仓库简介
  1.含义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我国的保税仓库主要根据使用对象、范围分为公用型、自用型和专用型保税仓库,如图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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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5 05: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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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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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设立
  保税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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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7 05: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4.管理
  (1)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为1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储存期限,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延期后货物存储时间超过2年的,经直属海关审批。
  (2)保税仓库所存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不得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3)货物在仓库储存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保税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  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保税仓库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印刷运输标志、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并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5)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于每月5个工作日之前以电子数据和书面形式向主管海关申报上一个月仓库收、付、存 情况,并随附有关的单证,由主管海关核销。
  (二)保税仓库货物报关程序
  保税仓库货物的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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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出口监管仓库简介
  1.含义
  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货物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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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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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设立
  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应当符合区域物流发展和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布局的要求,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环保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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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管理
  (1)出口监管仓库必须专库专用,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
  (2)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如实填写有关单证、仓库账册,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情况,编制仓库月度进、出、转、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报送主管海关。
  (3)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
  (4)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所存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不得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5)货物在仓库储存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保税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在出口监管仓库内进行品质检验、分级分类、分拣分装、印刷运输标志、改换包装等流通性增值服务。
  (二)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报关程序
  1.进仓报关
  出口货物出口监管仓库填出口报关单、交出口许可证、纳税+“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
  2.出仓报关
  (1)出口报关
  仓库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提交“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出仓货物出境口岸不在仓库主管海关的, 经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所在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在主管海关办理。
  (2)进口报关
  ①用于加工贸易的,由加工贸易企业或其代理人按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②用于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的特定地区、特定企业和特定用途的,由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企业或其代理人按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③进入国内市场或使用于境内其他方面,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一般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3.结转报关
经转入、转出方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并按照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出口监管仓库之间,出口监管仓库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海园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区域、专用监管场所之间可以进行货物流转。
  4.更换报关
  对已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因质量等原因要求更换的货物,经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更换货物。被更换货物出仓前,更换货物应当先行入仓,并应当与原货物的商品编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和价值相同。
  四、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物流中心简介
  1.含义
  (1)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A型) 按服务范围的分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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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1 09:51: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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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保税物流中心(B型)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2.功能
  (1)存放货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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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开展业务的范围
  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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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设立
  (1)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设立
  保税物流中心(A型)应当设在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且便于海关监管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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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设立
  保税物流中心(B型)应当设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经营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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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的设立
  企业进入保税物流中心(B型)条件如下:
①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特殊情况下的中心外企业的分支机构;
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属企业分支机构的,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l000万人民币;
③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④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⑤在物流中心内有专门存储海关监管货物的场所。
  4.管理
  (1)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物流中心的日常工作,制定完善的物流中心管理制度,协助海关实施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及中心内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
  (2)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不得在本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
  (3)物流中心(A型)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l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l年。物流中心(B型)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2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l年。
  (4)企业根据需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5)未经海关批准,保税物流中心不得擅自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物流中心(B型)内货物可以在中心内企业之间进行转让、转移,但必须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6)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保税物流中心进出货物报关程序
  1.中心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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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6 09:43: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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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心境内
  (1)物流中心内货物运往所在关区外,或者跨越关区提取物流中心内货物,可以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进出中心的报关手续,也可以按照境内监管货物转关运输的方式办理。
  (2)企业根据需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
  (3)物流中心与境内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按下列规定办理:
  A.物流中心货物出中心进入关境内的其他地区视同进口,按照货物进入境内的实际流向和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企业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
  B.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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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19:02:46 | 显示全部楼层


五、保税物流园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物流园区简介
  1.含义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功能
保税物流园区的主要功能是保税物流。
  保税物流园区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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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管理
  海关在园区派驻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进出园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以及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1)禁止事项
  ①除安全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居住。
  ②园区内不得建立工业生产加工场所和商业性消费设施。
  ③园区内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
  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园区。
  (2)企业管理
  保税物流园区行政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在保税物流园区内设立的企业等单位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园区规划面积内、围网外的园区综合办公区内。
  海关对园区企业实行电子账册监管制度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
  (3)物流管理
  园区内设立仓库、堆场、查验场和必要的业务指挥调度操作场所。园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但园区企业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应当每年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报核手续。园区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申请之日起30天内予以核库。企业有关账册、原始数据应当自核库结束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园区企业须编制月度货物进、出、转、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报送园区主管海关。
经主管海关批准,园区企业可以在园区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举办商品展示活动。展示的货物应当在园区主管海关备案,并接受海关监管。
园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园区企业转让、转移货物时应当将货物的具体品名、数量、金额等有关事项向海关进行电子数据备案,并在转让、转移后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
未经园区主管海关许可,园区企业不得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4)特殊情况处理(略)
  (二)保税物流园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详见汇总表)
  六、保税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区简介
  1.含义
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由海关进行监管的特定区域。2.功能
保税区具有出口加工、转口贸易、商品展示、仓储运输等功能,也就是说既有保税加工的功能,又有保税物流的功能。
  3.管理
  保税区与境内其他地区之间,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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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税区进出货物报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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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保税港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港区简介
  1.含义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功能
保税港区具备目前中国海关所有特殊监管区域具备的全部功能,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1)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对外贸易,包括国际转口贸易;
(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4)国际中转;
(5)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
(6)商品展示;
(7)研发、加工、制造;
(8)港口作业;
(9)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3.管理
  保税港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保税港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
  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主要税收政策为: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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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进出保税港区货物的报关程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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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18:04:0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节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特定减免税货物概述
(一)含义
  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口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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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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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范围
  特定减免税货物大体有以下三大类:
  1.特定地区减免税货物;
  2.特定企业减免税货物;
  3.特定用途减免税货物。
  (四)管理
  1.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应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可以免予交验有关许可证件。
  2.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可以在两个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之间结转。结转手续应当分别向企业主管海关办理。
  二、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减免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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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使用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为6个月,持证人应当在海关签发征免税证明的6个月内进口经批准的特定减免税货物。如情况特殊,可以向海关申请延长,延长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实行一份证明只能验放一批货物的原则,即一份征免税证明上的货物只能在一个进口口岸一次性进口。如果一批特定减免税货物需要分两个或两个以上口岸进口,或者分两次或两次以上进口的,应当事先分别申领征免税证明。
  (二)进出口报关
  进口报关程序与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基本相同,不同之处:
1.进口报关时,除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外,应提交“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2.除某些特定减免税货物外,应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3.报关单“备案号”栏内,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上的12位编号
  (三)申请解除监管
  特定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期满后,向原发证地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申请
特定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期满内,因特殊原因要求出售、转证、放弃等必须申请解除监管,结关
  1.监管期满申请解除监管
  原减免税申请人向主管海关申请解除监管审核签发“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结关
  2.监管期内申请解除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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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保税区内企业免税进口货物申请解除监管
保税区内企业免税进口货物未满海关监管年限,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按规定缴纳进口税,完税价格的确定同保税区外;其中涉及国家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还需向海关提交有效的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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