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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16总结的法律,希望对16年考试的学友起到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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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25 18: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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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刑法篇

原则   空间,时间
属人主义原则:中国人犯罪,最高刑有期3年以下,不罚,国家工作人员,军人不在限。
属地主义原则:原则上我国领地内,包括我国船舶,飞行器内
保护主义原则:针对中国公民权利受损,外国人犯,最低刑为有期3年以上,要罚,但在本地法律规定不罚的除外
普遍主义原则:帮交国,国际条约内我国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适用刑法
时间:从旧兼从轻原则,有追溯力,我国刑法生效适用公布之后经过一定时间再生效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犯罪,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新法和旧法都认为是犯罪,但旧法比新法的处罚重)这两个条件,适用追溯调整)
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法无明文不罚。
平等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罪刑相当: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罚相当,罚当其罪(量型不尽要考虑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还应分析犯罪分子的主观性和人身危险性)
1-5年有期。。。。。。经过5年,5-10年有期。。。。经过10年,10年以上有期 。。。经过15年,无期或死刑。。。。经过20年,20年以后如果非要追,应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行政处罚中,时效为:行政处罚的时效为2年,税法的处罚行为5年,治安管理法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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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5 22:43: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罪,犯罪之日,数罪,犯罪终了之日
延长:二种,一是应立案不立案,不受追溯期;二是犯罪嫌疑人,逃避侦察或审判,不受追溯期限制。(主体为:检、公、国安、法)
中断:犯罪后,时效内又犯新罪的,从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犯罪:社会的危害行,(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的手段、方法及时间地点、行为造成的地果,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及心里状态)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犯罪构成: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1)客体:指损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它是我国犯罪分类的依据),直接客体
一般客体为全体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同类客体是一类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直接客体,具体损害的类别
(2)客观方面: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   危害结果---损害后果,  行为和结果的因果关系
(3)主体:个人主体和单位主体
个人主体:14以下不罚。14-16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放火,爆炸,贩卖毒品,投毒8种负责,16负以上应罚。
14岁-16岁发现有8种犯法行为,然后又发现14岁以前也有这8种行为的,只罚14-16岁的罪;16岁以上犯罪,发现14-16岁时有8种罪,全要追究。
18岁以下的排除死刑的适用,包括死缓。
14-18岁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辩别自己行为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犯罪,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未发病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成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盲人,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在行政处罚中,不予处罚的有:不到14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辩别自己行为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犯罪、违法行为较轻并及时纠正,没成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两年内款发现的。从轻或减轻:14-18、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人胁迫、配合行政机关有立功表现的。从重:海关规定:走私处刑法后又在2年内实施走私行为的、违反监管处一年又犯的。治安:有较严重后查、教唆、胁迫他们、对他案人报 复、6个月内实施同一行为)
单位犯罪:单位犯罪适用两罚制(对单位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刑法)
1、 单位犯罪主体必须公司,法人,事业单位,机关团机。
2、 为单位牟取利益的故意。
3、 刑法明文规定
不成为单位犯罪:A.个人为了犯罪注册了公司等,不能成为单位犯罪;B.单位注册以后主要从事违法行为的不能成为单位犯罪;C.个人冒用单位名称犯罪,取得利益个人私分的,不能成为单位犯罪;D.不是单位主要负责人受意,下属执行,为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的不成为单位犯罪;E.不是刑法特别规定的犯罪行为,不成为单位犯罪;F.单位一般成员犯罪,与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没有任何关系的犯罪不能成为单位犯罪;G.仅仅是为单位个别或少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不成为单位犯罪。
主观方面:故意 过失
1. 直接故意(1)明知危害后果会发生,而希望发生;(2)知道危害后果可能会发生,而希望发生。存在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存在即遂犯和未遂犯
2. 间接故意 知道危害后果可能会发生,而听之任之发生    不存在即遂犯与未遂犯之分
3. 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观可以发现,客观应该发现,因疏忽大意没有发现危害后果的发生
4. 过份自信的过失:明知危害后果的发现,因过份相信自己有能力不发生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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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6 00: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故意犯罪中的犯罪形态:
即遂:(1)结果犯 危害结果发不发生 (2)危险犯 既要有行为的完成,又要求造成危险状态(3)行动犯 越狱(4)举动犯 辱骂老太太(不存在犯罪未遂)
预备:为自己预备,为他人预备 可以比照即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表外因素,如果是自己的原因而停下来,则为中止)
(1) 主观上为了犯罪(2)已经实施了预备行为(3)预备行为着手犯罪之前停下来(4)停顿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为的原因。
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 已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行为未得手(3)未得手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中止: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减轻处罚
1、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
(1) 必须在犯罪预备或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2)主动放弃(3)彻底的放弃
起点:实行预备------终点:犯罪实行行为结束前。如已完成行为,但未达到即遂则不能成立中止
2、 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犯罪中止
采取了各种行为,没能防止发生危害则不能成立中止。

共同犯罪:(1)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单位犯罪时,直接领导和单位本身,能否购成共同犯罪)(2)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失、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同时犯、先后实行相关行为,但主观上没有联系、超出共同故意、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等------不构成共同犯罪)(3)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形式:(1)简单,复杂(2)事前通谋,事前无通谋(3)任意,必要(4)一般 特殊
种类:
主犯:集团犯罪,应当按整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一般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
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胁从犯:有选择权的,应当处刑法,无选择能力的不与处罚。应当按其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教唆犯:1.教唆的人为有刑事行为能力的人2. 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3. 存教唆故意
应当按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18岁以下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共同犯自首时,应供诉其他同案犯的罪行。主犯还应供诉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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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6 08: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罪数:一罪,数罪  (对于罪数标准,我国采用的是犯罪构成标准说)
实质上的一罪
1.想像竞合犯:一个犯罪行为,成立多种犯罪结果
2.结果加重犯:强**治死案
(1)行为人的一个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的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基本与加重有因果关系;
(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加重的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3)行为对于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引发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基本—故意              基本—故意         基本—过失
加重—故意              加重—过失         加重—过失
3.继续犯:非法拘禁罪
(1)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不法状态的继续。
(2)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的持续存在。
(3)继续犯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休的社会关系,即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像,侵犯同一社会关系。
(4)继续犯必须出于一个罪过。即出于一个故意----只能一罪论处
法定的一罪
1. 结合犯:A+B=C罚,由刑法明文规定后成立 一个新的罪
(1)结合之罪,刑法明文规定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罪,即现行刑法明文规定的独立的犯罪的整体,是构成结合犯的基本要素。
(2)由数个原罪结合而成的新罪,必须含有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犯罪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数个原罪的构成要件又依刑法之规定,被融合为一个同一的独立于数个原罪的构成要素。
(3)数个原罪必须是基于一定程度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法的明文规定而被结合为一个新罪。
(4)必须以数个性质各异且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触犯由原罪结合而成的新罪。

集合的概念1.A+B的罪,刑法明文规定得2C的罪,A的构成要件B的构成要件其性质亦不同,C的构成要件与A B的构成要件相对应,依刑法融为一个同一的独立于AB的构成要素3.AB基于一定的客观联系,依法明文规定结合成C 4.必须A B单独成罪,且罪性不同,最后A+B被判的是合成的C。

2. 惯犯:赌博罪,常业性惯犯
(1) 必须是反复多次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形态
(2) 必须是在主观上具有基于特定的心理倾向和目的而反复多次实施犯罪的同一故意
(3) 必须是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
(4) 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5) 必须以现行行为已构成犯罪为前提。
处断的一罪
1. 连续犯-----从重处罚
(1)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
(2)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
(3)连续犯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
(4)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2. 牵连犯:伪造印章诈骗罪
(1)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围绕这一犯罪目的实施
(2)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危害行为
(3)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刑法中也有对牵连犯实行并罚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应以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并处。
3. 吸收犯:教唆他人杀人又提供工具的教唆他人杀人罪
(1)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
(2)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一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二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三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预备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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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6 13:5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刑罚种数
主刑(只能单独用,不用附加和,附加刑可以独立用,也可以附加用)
1.管制:对犯罪份子不关押,但限制一定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
(1)不关押(2)限制一定人身自由“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同意不得行使:出版,言论,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情执行机关批准。但同功同酬。(3)一定期限,3个月到2年,数罪并罚不多于3年,判决执行之日起,前面有羁押1=2天
2.拘役:短期剥夺犯罪份子人身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法
期限:1个月-6个月,数罪并罚不得高于1年,酌情给报酬,一个月回家一到二天,判决执行之日起,前面有羁押1=1天
3.有期徒刑:有期剥夺犯罪份子人身自由的刑罚
期限:6个月-15年,数罪并罚不高于20年,有劳动能力应劳动改造,不给报酬。判决执行之日起,前面有羁押1=1天
4.无期徒刑:仅次于死刑的一种刑罚,一般与剥夺政治权利同时行使。适用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分子或故意杀人,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抢劫,强**,贩毒,走私,贪污,受贿等重大刑事犯罪分子。
5.死期: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对于18岁以下或审判期间怀孕的妇女,无论怎样都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死刑,一审和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判处,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处以外,都应当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缓是一种独立刑种,不是死刑的适用制度,2年内无故意犯罪,2年满减为无期徒刑;2年内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满后,减为15-20年有期徒刑;2年内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行。

附加刑:
1. 罚金  单处,选处,并处,,并处或单处。由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也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法代执行。(其中选处和单处只能单独适用)
可以单独罚金有:偶犯或是初犯、自首或重大立功、不到18,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受胁迫、退脏有悔改
2. 剥夺政治权利   (1)拘役,有期徒刑 1年-----5年(2)管制,与管制同时同期(3)无期徒刑或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15-20年,剥夺政治权利也减为3年---10年
拘役,有期徒刑应为执行期间,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徒刑执行时,当然的剥夺政治权利。
3. 没收财产 没收犯罪分子正常全部财产,不能以追缴犯罪所得,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产来代替,应当为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生活费用,不得没收犯罪分子家属的财产,对于没收财产前,犯罪分子的正常债务,经债权人申请,应当偿还。
4. 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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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6 16:2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量刑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定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量刑的情节:(1)法定情节:从重,靠上限;加重,上一档;从轻,靠下限;减轻,下一档;免除,宣告有罪,但免于处罚
(2)酌定情节:对象,时间,地点,动机,手段,犯罪分子犯罪后的一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造成的危害后果。
累犯:一般累犯,二个故意,二个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前一个执行免毕或赦免或假释期满,5年内又犯罪。特别累犯,二个危害国家安全罪,前病已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自首:一般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多起罪行,只供述部分,只对部分视为自首,共同犯罪,应供述同罪犯的犯罪事实,主犯,应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确定为自首
对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轻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立功:一般立功,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罪行,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重大立功:突出体现为重大
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自首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数罪并罚(1)判决前,一人犯数罪(2)判决后,发现漏罪,(3)判决后,发生新罪(4)缓刑,假释在缓刑期假释期有漏罪或新罪的
1.并科:主刑与附加刑2吸收:无期,死刑,与其他刑罚3限制加重,高于总合,低于法定,管制3个月-2年,数罪小于3年,拘役1个月-6个月,数罪小于1年,有期,6个月-15年,数罪小于20年。4折中  在并利吸收的基础上限制加重。

1. 判决前一人数罪,折中原则
2. 判决后,执行完毕前,漏罪,先并后减
3. 判决后,执行完毕前,新罪,先减后并

缓刑:适用条件1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3累犯不行
缓刑考验期:
拘役,大于原刑罚小于1年,不得低于2个月;3年以下有期徒行,大于原刑罚小于5年,不得低于1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撤销:考验期内犯新罪,发现判决前有漏罪,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和新发现的罪判决,先减后并或先并后减。如考验期满,则只有发现漏罪才撤销缓刑。
缓刑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缓刑的监管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刑罚。

减刑:一般不适用于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期内有重大立功可以减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期限不能少于原刑罚的二分之一,相应缓减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拘役不得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不得小于1年。
条件:遵守法律,法规,有悔改,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
期限于时间规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得少于原刑罚的1/2,无期徒刑不得少于10年,死缓,不得少于12年,不含缓期2年,实际相加为不得少于14年。
无期徒刑服刑2年后可以减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服刑1年半以后可以减刑。死缓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重大立功减为15-20年有期。
二次减刑中间应隔1年以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的不少于2年。被判不满5年的可以适当缩减起始和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受限。
应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组成合义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以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假释:有期,无期徒刑的。累犯不得假释,暴力犯罪单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不得假释(杀人,爆炸,抢劫,强**,绑架等)
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经过原刑罚的1/2以上,无期徒刑经过10年以上可以假释。
考验期,有期徒刑的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无期徒刑的为10年。
撤销:假释期内,犯新罪,发现漏罪,数罪并罚;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假释的监管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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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6 21: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法篇


A、关于行政复议

1、 行政复议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权审检不是复议机关
2、 复议对像为具体行政行为,可附带部分抽像行为(国务院工作部门的规定、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3、 合法(主、程、依)公开(过程、依据、结果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公开)
4、 关于一并复议的规定,有权的,30内处理,无权的,7日内移交,并在60作出,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的审查
5、 申请人资格的转移(公民死了,近亲属;法人没人,找承受人;无民事限民事,找法定代理人
6、 关于第三人:治安案件中,被处罚人提起复议,受害人为第三人  共同被罚中,一部分人提起,另一部分为第三人,产品质量中,通常厂家为第三人
7、 关于管辖:A、本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作出的---找他们本身,如果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复议---此处为终局)B、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主要是县以上各人民政府)C、只能是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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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7 05:51:12 | 显示全部楼层
B、**行政许可中的时间规定**
1、申请
受理许可申请的期限分为两种:一是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是申请材料数量、种类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当场或在5日内在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决定许可分两种:一种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了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3、听证程序:
(1)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3)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公告或通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关听证时间、地点等。
4、行政许可的延续:延续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面前决定,逾期的视为准予延续。
5、依法应先经下级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下级20日上级机关的期限也是20天
6、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许可证件。
7、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日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行政处罚中的期限**
1、追究时效: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追究时效为6个月。
2、听证程序: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至于行政机关应在收到听证申请多长时间内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
(2)作出听证决定后,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将时间、地点和其他事项通知当事人。
(3)海关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举行听证。
(4)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
3、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水上,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4、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24小时、3日。
**行政复议中的期限**
1、申请复议的期限:
(1)一般:根据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自知道具体行政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税务行政复议属于此种类型。
(2)特殊:《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2、受理:
(1)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不予受理的,可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审理:
(1)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2)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可最多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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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7 20: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C、**行政诉讼中的期限**
1、起诉的时间条件
(1)一般期限:经复议的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是15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般期限是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2)起诉期限的起算:
A、行政机关未告知的,自知道和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年;
B、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时的起算: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
(3)起诉期限迟延的处理:由于法定事由耽误了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2、受理:
(1)接到起诉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在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先予受理。
(2)原告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发民法院提出上诉。

3、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1)审理前的准备:
A、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发送被告,通知其应诉并提供答辩状。
B、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
C、法院自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开庭审理
A、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B、因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或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或因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随人而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
(3)宣告判决
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

4、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1)上诉及受理
A、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是15天,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天。
B、当事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法院。
B、原审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C、对主水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提交答辩状。
(2)上诉案件的审理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4、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当事人的申诉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5、行政诉讼的执行
执行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根据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180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6、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天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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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8 04: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法篇

第一章总结:

这章历年可考性不是太大,最多的一年也只有3分,所以作为非重点章结,按照老师的提点,把重要的部分再看了一下,没再花太多的时间在这章上面

*考点一*:行政法概念的理解,共四点,主要是从设立、行使、监督、补救四个方面来写,本身的条条不是太重要,主要是其中的内容理解
*考点二*: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数量多
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2)行政法易于变动。
(3)行政法中往往包含实体与程序两种规范
*考点三*:基本原则  这是历年考试重点

三个原则:合法、合理、应急

合法性原则:
1、内容:(1) 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
         (2) 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来行使。
合理性原则:---其产生是因为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四点:
一是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动机;
二是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
三是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
四是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

相关延伸:在行政复议中,对于其复议内容,不仅要考虑合法性,还要考虑合理性,而在行政诉讼中,只考虑合法性。
所以,一定要注意它们的内容。

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1)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领域。
(2)通常一个行为如果触犯合法性原则,就不再追究其合理性问题;而一个自由裁量行为,即使没有违反合法性原则。也可能引起合理性问题。随着国家立法进程的推进,原先属于合理性的问题可能被提升为合法性问题。

应急性原则:
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任何的法律控制,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应急权力同样是行政法治原则所不容许的.行政应急权利的行使应符合的条件:
(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
(2)非法定的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否则无效,除非事后经有权机关做出特别决定予以追认;
(3)行政机关做出应急行为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权力机关的监督;
(4)应急性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考点四*: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中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机关
    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权力机关立法。它们的制定机关是有立法权的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是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立法。
(1)宪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对所有其他行政法规范具有统帅作用的法律规范,使各项立法的依据。
(2)法律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分为两种: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
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税收征管法》。
(3)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地方规章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5)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考点五*: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二是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三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一般是法定的,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通常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必须依据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是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五是大多数的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由行政机关和行政裁判机构依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通过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
  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往往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层次复杂等特点,仅靠法院难以胜任解决行政争议的需要。我国根据自己的特点,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调解权、裁判权、复议权,只有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将行政争议提交法院,按司法程序解决。
*考点六*:行政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1、主体:双主体
2、客体: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3、内容: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延伸:~行政主体的权利即它的职权,主要有行政立法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司法权等。
~行政主体的义务即它的职责,主要包括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行使职权、遵守法定程序等。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与它们在其他部门法和宪法上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但又与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义务有密 联系。大体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三方面:
~行政参与权。
~行政受益权。
~行政保护权。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主要有:遵守行政法规,服从行政管理,执行性质决定等。
*考点七*:行政监督法律关系
1、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以审判机关为监督主体的重要的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也是一种依申请的外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上多具有非对等性,一般来说,监督主体居于主导地位,与被监督主体相比,享有较多的权利。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行政行为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异同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区别: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如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等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监督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质利益、精神利益,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联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
~两者之间相互影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相对于行政主体而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与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这两种倒置的结合体现了行政法的平衡精神。
刑法篇:

依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依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只对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这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只对8种主观恶性比较深的故意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有:醉酒的人犯罪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有: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
    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只对8种主观恶性比较深的故意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包括:
  1.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1)累犯;(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2.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1)对教唆犯,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2)尚未完全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4)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3.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
  (2)预备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4.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5.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胁从犯;
  (2)防卫过当;
  (3)紧急避险过当;
  (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从犯;


根据《刑法》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抗税罪的法定最高刑7年有期徒刑;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所以应选B。
  提示: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各罪名的法定最高刑
  法定最高刑是死刑的罪名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的罪名有:骗取出口退税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法定最高刑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名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的罪名:偷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法定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的罪名: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构成偷税罪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额和比例的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构成偷税罪。
  构成抗税罪的关键在于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实施了暴力、威胁抗拒手段,而没有数额和比例的限制。
  逃避追缴欠税罪要求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数额必须在1万元以上。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0000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求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上,才构成该罪。
  所以,除了抗税罪以外,其他的各罪都有数额和数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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