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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国和ygpvwj229

[法律法规] 16总结的法律,希望对16年考试的学友起到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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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8 11: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篇: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种类包括: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的宣读、展示、辨认、质疑、说明、辩驳等活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的规定》第47条第1款、第48条和第49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民事诉讼中,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的认定
  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的规定》第7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民事诉讼中的共同地域管辖
  解析:如果原告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时,则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注意:三大诉讼法的区别。
  行政诉讼法规定:如果原告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时,则由最先受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解析: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始于成年,终于死亡或宣告无行为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始于依法成立,终于解散或撤销。所以BD是正确的;C是错误的。
  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一致。所以A是错误的。
  法人的诉讼行为能力,通过其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来实现。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通过管理人或负责人的诉讼行为来实现。因此E是正确的。


:诉讼权利的承担又称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某种情况的发生,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另外的人,由其承担该诉讼的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诉讼权利的承担不同于当事人的更换。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由于民事权利义务的转移而发生的;当事人的更换是由于起诉或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而发生的。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认为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判决的诉讼。所以A是正确的。
  注意: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区别:
  必要的共同诉讼属于不可分之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而普通的共同诉讼书与诉的合并,属于可分之诉,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需要经当事人同意,才合并审理。

(1)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死亡;
  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形:
  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②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④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⑤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分则中各合同中,
  1、属于双务有偿诺成的合同是:买卖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运输合同、借款合同(不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承揽合同。
  2、属于实践性合同的是:赠与合同(原则上属于,也有不属于的情况)、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
  3、既可以有偿也可以是无偿的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
  4、无偿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   
在定金部分注意掌握以下几个知识点:
   (1)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只有实际交付定金以后,定金合同才成立生效。
   (2)定金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3)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生效力。具体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4)定金适用定金罚则。
   (5)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6)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收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7)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注意:公司法除了发放营业执照的期限是15日,名称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是6个月以外,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注销登记;分公司申请登记;发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公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期限都是30日。

债权申报期限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注意:债权申报期限的内容是新修改的。注意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解散时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区别。另外要注意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期限相同。
  公司解散时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依据新《公司法》第186条规定: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合伙企业解散时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依据新《合伙企业法》规定: 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新,旧法为“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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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8 14:4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篇: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类案件在不同的阶段适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已经追究的,
如果在立案侦查阶段,应当撤销案件。
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不起诉;
在法庭审判阶段,应当终止审理;
在法庭宣判阶段,就应当宣告无罪。

   提示:公、检、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遇到上述六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分别作出如下不同的处理(注意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不同的司法机关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
  (1)在侦查阶段发现和出现六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侦查机关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2)当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发现和出现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表明该案件的侦查机关是公安机关而非检察机关)。同时请注意《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6条规定的酌定不起诉情形。
  (3)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时,发现和出现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该法院作出宣告无罪的决定(如上述第一种情形、第五种情形中被告人被确认无罪时)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或者终止审理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5条非常重要,请学员们完全、清楚地掌握。

刑事案件在庭审中被告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
  (1)有权自行辩护,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权获得有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
  (2)有权拒绝辩护人的辩护,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提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是从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3)被告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做出陈述和辩解,有权辨认或者鉴别证据,可以对证据发表意见。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有权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4)被告人有最后陈述权。
刑事诉讼辩护制度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而没有可以聘请律师进行辩护的规定。所以,A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可以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而不是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之日起l0日后犯罪嫌疑人才能委托辩护人。所以,B是错误的。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提示:拘传的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不超过37日。
    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义务
  解析: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学员们应注意的是,被取保候审人是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而不是未经“决定机关”的批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都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这里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而且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也是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五项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刑事诉讼的回避种类
  解析: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三种。
  提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申请回避的种类只有两种: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没有指令回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任何公民可以将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追捕的犯罪嫌疑人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处理。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算起。故选C。
  提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和《行政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不服一审民事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不服一审民事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不服一审行政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不服一审行政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

溯及力的概念以及《民事诉讼法》、《民法》、《刑法》溯及力的对比。
  所谓溯及力是指新法典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新法典施行之前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适用新法继续审理。
  民法一般没有溯及力,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刑法》在溯及力的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处刑较轻的,则要按照新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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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8 17:4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篇:

民事诉讼中延期审理的情形包括: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诉讼中止的情形
  解析: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诉讼中止的特殊原因包括: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
  (3)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4)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等。
   所以,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中止的情形,遇此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诉讼中止。
《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上诉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由有权提起上诉的当事人提起;
  (2)必须就法律规定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而提起;
  (3)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对第一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对第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
  (4)必须提交上诉状。

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根据主要有以下两类:
 1、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其中包括: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财产执 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如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等;人民法院制作 的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书、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和执行令;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支付令。
  2、其他机关制作的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其中包括:仲裁机关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定书。


合同的效力
  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在效力上有三种情形:
  (1)合同有效;
  (2)合同无效;
  (3)合同可变更、可撤销。
  合同的生效是指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拘束力。《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题意,双方已经签订了购销钢坯的合同,并且进出口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的部分义务,说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的变更有两种情形:(1)法定变更;(2)协议变更
  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先予执行的条件:
  (1)案件属于给付之诉。
  (2)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明确、具体。
  (3)权利人生活困难或生产急需,不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就难以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
  (4)被申请人(义务人)有履行能力。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先予执行一般由权利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如决定先予执行,必须用裁定书,并立即执行。
    撤销权的行使须具备的条件有四个:①须有债务人有害债权的行为;②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③债务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④受益人在与债务人为行为时主观上也存在恶意。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新)。
     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新增)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而对一般决议的表决,是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规定: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新增)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的界限,但是继续维持会有损股东利益,通过其它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根据公司法181条的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5个: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除了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以外,因其他四种情形出现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新增)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破产案件。
  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破产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提示:公司解散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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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8 20:3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比篇: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缺席判决的情形有以下五种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提示:要注意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对此问题的不同规定。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缺席判决的情形有两种:
  (1)被告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2)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另外,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视其放弃权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而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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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9 06: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举证倒置:


举证责任的倒置,即指依法应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的举证责任,改由另外一方当事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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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9 15:3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比篇: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重大的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所以并不是所有的涉外案件都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涉外案件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注意:
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和申请回避的时间不同,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以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经过审查以后,人民法院对于管辖权异议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回避必须有严格批准手续:
(1)审判长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
(3)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注意三大诉讼法的比较。行政诉讼回避的批准手续与民事诉讼相同,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同,对非审判人员即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两种不同的共同诉讼类型的区别。
  (1)必要的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共同的诉讼人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普通的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并不是共同的,共同诉讼人之间不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
  (2)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而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一人存在诉讼中止等特殊情形也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一审判决后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人也没有法律效力。
  (3)必要的共同诉讼属于不可分之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而普通的共同诉讼属于诉的合并,是可分之诉,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需要经当事人同意,才合并审理。
2、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点:
  (1)起诉时,当事人人数确定;
  (2)诉讼代表人由该方当事人推选出来;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另行起诉。这是因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属于不可分之诉;普通的共同诉讼属于可分之诉。
  (3)众多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或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注意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可以是普通的共同诉讼,也可以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4)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法院对代表人诉讼所作的判决,效力及于诉讼代表人所代表的全体当事人。
3、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点:
  (1)起诉时,他所代表的当事人的人数不确定;
  (2)众多当事人之间具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注意: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只能是普通的共同诉讼,而不能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3)代表产生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二是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三是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4)法院所作的裁判,除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外,还具有扩张性效力,即如果未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依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时,对其直接适用该判决、裁定。
  4、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诉讼代表人的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是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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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0 06: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人员回避:
民诉: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行诉: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刑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结论
民诉与行诉一致,刑诉中由聘任机关决定(谁的人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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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0 13:24:1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规定的六种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
1、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
2、在立案阶段遇到上述六种的不立案,起诉阶段为不起诉,审判阶段应该终止审理,但是如果被告人无罪的应该宣告无罪。(主要看在哪个阶段)
3、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犯罪行为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或没有犯罪的应该退回侦查机关,如果是他人所为的应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如果是本院侦察部门移送的退回并建议撤案。
4、如果是自诉案件法院应该不予受理或者说服撤回,不撤回的裁定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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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1 01:0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篇:

关于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
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立案管辖的概念 立案管辖的划分依据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关于执行立案管辖的几个问题
一、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犯罪,国家工作其他犯罪(必须由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
二、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分案管辖的原则:
即犯贪污又伤害罪的分案管辖,如果贪污是主罪的由人民检察院管辖,公安配合;主罪是故意伤害的由公安管辖,人民检察院配合。
三、人民法院立案管辖:
1、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侵占、虐待)(只能自诉,不得转为公诉)被害人能够告诉的其他人不得告诉,但是无法告诉或者受到威胁的可以代为告诉。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既可选择自诉也可公诉,证据不足或者要判处三年以上的法院可以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3、公诉转自诉案件(本是公诉但是公安和检察院没有管辖的,不能反诉不能调节,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刑诉中,辩护人的权利:

辩护人的权利:
(一)、九项权利:
1、职务保障权   2、阅卷权   3、会见通信权   4、调查取证权
5、获得通知权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7、拒绝辩护权
8、上诉权(需经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  9、其他
(二)、所有辩护人都具有的权利
(三)、律师所特有的权利:
1、调查取证权(在侦查阶段没有)
2、对一般的证人调查取证只要经过证人同意;对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一方提供的证人不仅要经过被调查人同意还要经过司法机关同意
3、会见通信权和阅卷权:
(1)、律师完全享有,其他辩护人必须经过司法机关同意。
(2)、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只能复印诉讼文书和鉴定材料;审理阶段就可以复印所有的人民检察院依送
4、辩护人有上诉权但是必须经过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
(四)、
1、侦查阶段: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后律师只能提供法律咨询、会见和通信、了解罪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代为申诉、控告
2、审查起诉阶段:会见和通信、复印文书鉴定材料、调查取证、申请检察院调查取证
3、审判阶段:会见和通信、调查取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复印所有材料、经同意代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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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1 09: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制辩护的:
一个应当:具有人民法院应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如果第一次开庭被告人拒绝辩护的,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准许后,被告人应当另行委托辩护人,如果被告人没有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该另行为其指定。
一个不准许:再次开庭后,如果再次开庭后被告人再次拒绝辩护的,人民法院不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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